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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誰知道去年北京地鐵那個襲警並叫囂誰沒讀過法,最多拘15天的22歲大四女生最終怎麽判刑嗎

今天查了下後續,是2019年2月13就判刑了,入獄六個月!2019年5月10號到期被放出來了。加上拘留的1個多月,合計呆足六個月,過年也是在牢裏過的,解氣!!!

判決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9)京0105刑初36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汐黛,女,1996年1月7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原系北京×大學×學院學生,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於2018年11月11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柱,北京國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黨占榮,北京國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19〕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汐黛犯妨害公務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並經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汐黛於2018年11月11日15時許,在北京市朝陽區地鐵八通線管莊站西廳安檢處,因攜帶水果刀進站與安檢員發生糾紛。在民警王某到達現場進行處置時,被告人張汐黛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在地鐵站閘機口處踢踹民警王某大腿,後又在地鐵站警務室門外過道內擊打民警王某面部。被告人張汐黛後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汐黛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被告人張汐黛的犯罪事實、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汐黛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

被告人張汐黛及其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被告人張汐黛已簽字具結,並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汐黛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壹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汐黛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宋 磊

二〇壹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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