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洪檢訴刑訴〔2016〕446號
被告人單浩然,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13241973********,漢族,高中文化,個體戶,住泗洪縣**鎮**街**號。被告人單浩然因涉嫌詐騙罪,於2016年9月5日被泗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5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泗洪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單浩然涉嫌詐騙罪,於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告知被告人單浩然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田某某等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單浩然,聽取了被害人田某某等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被害人田某某、潘某甲、潘某乙等人購買的三艘船因手續不全未能通過南水北調線泗洪縣朱湖站船閘,後田某某通過潘某丙找到被告人單浩然幫忙,被告人單浩然以幫忙找關系需要打點、送禮及交納罰款為由,先後騙取田某某、潘某甲、潘某乙等人人民幣116000元,並將騙取來的錢用於償還自己的債務和個人消費。
另查明,被告人單浩然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泗洪縣公安局調取的戶籍資料、銀行卡交易記錄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潘某丙、朱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潘某丁、田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單浩然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單浩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單浩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石德強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