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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刑事律師需要註意哪些坑

請刑事律師需要註意:

1、不能為當事人傳遞任何案件線索,包括檢舉揭發犯罪的立功線索。

2、不能讓當事人使用律師的手機與外界通電話。

3、不能用各種方式與當事人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

4、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見,絕不能帶當事人家屬參加會見。在刑事案件的辯護工作中,委托刑事辯護律師,最忌諱的就是被告人以及被告人家屬,避重就輕,隱瞞真相,使辯護律師不能全面、準確把握案件情況,使辯護工作處於被動局面。

請刑事律師的流程為:

壹、 根據自身情況、擬解決的問題,作出是否委托律師的初步決定。

二、 如果有意委托,請與律師或律師助理聯系,安排洽談、簽約時間。

三、 簽約之前,請準備好身份證、證據材料及相關的費用(以便在簽約後迅速開始工作)。

四、 與律師事務所簽署《委托代理合同》,並簽署《授權委托書》。

五、 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用,律師事務所開具發票。

六、 向律師如實陳述詳細案情,並提交證據資料。

七、 律師搜集、整理證據,確定代理方案。

八、 案外調解(若案情需要或委托人特別要求)。

九、 律師制作法律文書,進入訴訟程序。

十、 律師參加舉證、質證等訴訟程序。

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的辯護工作中,委托刑事辯護律師,最忌諱的就是被告人以及被告人家屬,避重就輕,隱瞞真相,使辯護律師不能全面、準確把握案件情況,使辯護工作處於被動局面。

法_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第壹款,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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