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香港和歐美看警匪片的時候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畫面。當警察出面逮捕嫌疑人時,他們會說:“妳有權保持沈默,但妳所說的壹切將在法庭上作為證據。”這是我們對沈默權制度最初也是最直觀的認識。這套故事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是沈默權在西方國家司法實踐中的重要體現。本文試圖分析沈默權的內涵,論證沈默權在刑事訴訟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並探討在我國確立沈默權的問題。
首先,沈默權的含義
沈默權有三層含義:1,不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2.有權拒絕陳述;3.不要因為拒絕陳述而做出對自己不利的法律推定。具體而言,有關官員不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任何脅迫(包括精神和肉體上的脅迫),迫使其供認犯罪、承認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依法保持沈默或者拒絕回答相關官員的提問,不會因此受到追究。司法機關不能以沈默或者拒絕回答問題作為自己有罪的證據,從而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提問前,有關官員有義務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沈默權;所有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和獲得的材料都不能作為有罪的證據。
二、我國司法實踐中確立沈默權的意義
在中國,沈默權尚未確立。當然,這與我國的實際情況是分不開的。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當事人的口供壹直被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壹方面是因為我國的偵查技術不夠先進,需要當事人口供的引導;另壹方面,重視當事人的供述,確實可以提高辦案效率,更好地打擊犯罪。但在沈默權被忽視的中國,文明發展至今,也暴露出壹些問題。比如越來越頻繁見諸報端的刑訊逼供。雖然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刑訊逼供罪,但刑訊逼供現象,特別是以威脅、引誘、欺騙等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行為,在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乃至審判活動中屢禁不止;任意傳喚、強行傳喚、拘留甚至長期拘留公民,以及對自由受到限制的公民的不人道待遇也很常見。刑訊逼供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有罪推定和嚴重依賴口供的口供主義的影響。但法律規定“回答應當真實”,往往在道德觀念上支持辦案人員對犯罪嫌疑人施加各種壓力甚至酷刑。事實上,要有效制止這種現象,應該從多方面入手,比如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在司法上,對這些刑訊逼供的行為采取根本性的否決手段。因此,在我國建立沈默權制度意義重大。
首先,確立沈默權是保障公民權利的需要。經驗表明,在刑事訴訟中,被告的權利最容易也最經常受到侵犯。與擁有特殊權力和特殊技術手段的檢察官員相比,受到刑事起訴的人處於不利地位。如果賦予檢察官員強迫他們作出陳述的權力,被告的其他權利將得不到保護,很容易鼓勵檢察官員實施酷刑、威脅和其他非法行為。賦予他沈默權,實際上是強化他在刑事訴訟中與控方競爭的手段,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遏制起訴權的濫用。任何公民(包括無辜的人)都可能因涉嫌犯罪而被調查。因此,保護被告人的沈默權,實際上是保護每壹個公民的權利,是人權保護的重要內容。在人權呼聲日益高漲的今天,保護公民權利應該在各個方面得到有效保護,避免受到國家侵犯。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民主的發展,中國開始越來越重視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因此,將訴訟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置於與檢察機關平等的地位是必然趨勢。
其次,確立沈默權可以有效防止冤獄。由於被告人享有沈默權,增加了檢察人員取證的障礙,檢察人員不得不放棄通過逼供獲取有罪證據,他必須充分收集其他證據,這為查明案件真相、防止冤假錯案提供了保障。這對於維護社會長治久安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因為不公正的監獄太多,社會就很難長久穩定。
第三,確立沈默權有助於實現程序公正。在現代法治國家,刑事訴訟註重程序的合法性和文明性,強調尊重和保護被訊問人的人格尊嚴和意誌自由。沈默權就是壹種體現。從理論上講,沈默權與強調訴訟結構平衡原則、當事人的主體地位、無罪推定原則和舉證責任密切相關。由於強調控辯雙方的對等性,不能追究被追訴人的刑事責任來協助起訴方。否則,沒有公平可言。由於被追訴人的主體地位得到承認,從而被追訴人的意誌獨立性得到承認,他享有充分的辯護權,當他不想答辯時,如果不回答也享有沈默權,不得強迫他做出違背自己意誌的答辯。否則,被追訴人將成為獨立的訴訟對象。由於根據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定罪之前,都被視為無罪,指控他犯罪的壹方必須承擔舉證責任,以證明他有罪,而不能強迫他舉證證明他有罪或無罪。從證據理論上講,沈默權規則也是對強調口供的證據觀的否定。在追根溯源的刑事訴訟中,口供被稱為“證據之王”、“最好的證據”,在證據運用上強調“無口供,無記錄”,口供的證據價值被片面誇大。為了獲取口供作為最好的證據,使案件得以定案,就導致了刑訊逼供的合法化和。
法外酷刑的廣泛應用。沈默權的訴訟理念恰恰相反。對沈默權的承認表明,這壹程序本身並沒有將破案的希望寄托在獲取口供上。基於此,以及對人權保障的追求,在確認沈默權的過程中,壹切違背說話人意誌的強制取證方法,壹經出現即被嚴格禁止並堅決懲處。
第三,對我國移植沈默權制度的壹些探討
(1)目前中國有沒有沈默權?
許多國家都確立了沈默權,那麽正在走向法治的中國是否確立了沈默權或者規定了沈默權制度的壹些內容?有人認為我國法律規定了沈默權,理由是《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權拒絕回答偵查人員提出的與案件無關的問題。有人認為,雖然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沈默權,但立法精神中已經包含了沈默權。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拒絕回答壹些問題的權利已經可以隱約看到。
然而,大多數學者認為,沈默權制度在我國尚未建立,上述兩種觀點是對沈默權制度的誤解。我也同意這個觀點,因為沈默權的內涵包括:1,不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2.有權拒絕陳述;3.不要因為拒絕陳述而做出對自己不利的法律推定。我們來看看我國的立法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但同時,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也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這與沈默權的第二層含義“拒絕陳述的權利”相違背。
可見,我國立法並未確立沈默權。相反,我國實行的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實踐中,也是如此。犯罪嫌疑人在審訊中如實供述問題的,可以從輕處理。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庭審中拒絕交代問題,無視訊問人員的提問或者翻供,那麽當公訴人提起公訴時,這些必然會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向法官說明,法官也會根據“嚴打”的刑事政策做出判決,這極有可能加重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這就違背了沈默權的第三層含義,即不能因為拒絕陳述而被推定為對自己不利。綜上所述,我國雖然加入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現有法律也賦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廣泛的權利,如辯護權、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問題的權利、允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辯護的權利等。這些規定符合沈默權的第壹層含義,但仍然與沈默權制度有關。應該說,我國雖然沒有建立沈默權制度,但我們可以隱約看到沈默權制度的壹些身影。
(二)中國是否有必要確立沈默權?
始於300多年前的沈默權制度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這與沈默權制度本身滿足了人類保障人權的需要是分不開的。沈默權制度建立的合理性在於:
1,符合人道主義要求。強迫犯罪嫌疑人做不利於自己的證詞是違反人性的。在封建社會,刑訊逼供是合法的,自證其罪似乎也是天經地義的。資本主義制度取代了封建制度,其最大的進步就是註重人權的保障,提出了“自由、平等、博愛?”,“並以合理的法律制度否定了刑訊逼供等殘忍野蠻的方法,沈默權制度因其保護人權的本質特征而被立法者所采納。
2.從訴訟結構的角度來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沈默權,實際上是賦予他們與司法機關競爭的權利,因為在訴訟中,被告人本身處於弱勢地位,個人很難與整個偵查機關、整個國家競爭。法律賦予了偵查機關很多個人沒有的權力。為了保證控辯雙方的相對平衡,同時盡可能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給犯罪嫌疑人。
3.從預防和遏制偵查違法行為的角度來看,賦予犯罪嫌疑人沈默權具有積極的預防作用。因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直接證據,最有可能真實、全面、具體地展現案件事實,尤其是在受賄案件中。為了獲取口供,訊問人員在偵查階段經常遭受刑訊逼供,甚至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如果賦予犯罪嫌疑人沈默權,就可以免除其回答的義務,刑訊逼供的現象就會大大減少。
4.從保護個人隱私的角度出發,如果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沈默權,那麽司法人員提出的有關個人隱私的問題就可以不回答,可以更有利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個人隱私。雖然我國現行法律也規定嫌疑人有權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但偵查人員往往以問題與案件密切相關為由,窺探嫌疑人的個人隱私。因此,為了完全保護個人隱私,有必要確立沈默權。
沈默權制度在理論上具有上述合理性,並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許多國家都確立了這壹制度。中國加入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根據國際法優於國內法的原則,有義務在國內法中規定沈默權。我國目前的審判方式改革是建立類似英美的辯論式訴訟模式,這種訴訟模式需要賦予被告人沈默權。因此,有學者建議,沈默權也應該在中國找到自己的落腳點。
當然,沈默權不可避免地有其自身的弊端。因此,在長期的實踐中,英美法系國家形成了壹系列對沈默權的限制措施。美國首先在刑法中規定,如實供述的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罰;其次,陪審團強制證人作證的權利和檢察官強制搜查的權利對被告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壓力。以上兩點結合起來就是對沈默權最有力的限制。英國也在1994《刑事司法與公共秩序法》中限制了沈默權的適用。
是否適用西方沈默權制度壹直是我國法學界討論的重要問題之壹。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可以更好地認識這壹制度的利弊,如何充分發揮沈默權的優勢,有效抑制其劣勢,成為法學家們探討的問題。沈默權是文明發展和人權保障的重要標誌,在刑事訴訟中能夠更好地保護被告人的利益,維護程序的合法性。但同時也給偵查人員辦案設置了諸多障礙,成為壹些不法分子逃避處罰的途徑。總之,當我們確立了符合法治社會要求的刑事訴訟理念後,重要的問題是如何使這壹理念客觀地貫穿於我們的現實生活和司法實踐中。為了在刑事訴訟中充分有效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僅僅確認壹些法治理念是不夠的。沒有壹些充分有效的程序監督制約機制,即使法律明文規定了沈默權,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也很難守口如瓶。沈默權將像許多其他規定壹樣,僅僅停留在形式上。
四。結論
可以說,沈默權的確立是司法制度進步的標誌。“沈默權”作為壹項成熟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和審判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中國的司法體系日益完善。許多專家認為,中國實施這壹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因為修改後的新刑訴法不僅吸收了西方法律中的“無罪推定”原則,還規定了律師可以在刑事偵查階段提前介入。或許不久之後,沈默權作為證據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將會積極加入到我國的刑事訴訟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