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151號《關於印發<津、冀、晉、京四省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受理民商事糾紛案件範圍協調會議紀要>和轉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指定北京市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受理民商糾紛案件範圍的規定>的通知》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範圍的規定》的第十二條規定?
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03年第五次審判委員會討論?現對呼和浩特鐵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及所屬鐵路運輸基層法院管轄的其他民商事糾紛案件範圍指定如下?
壹、內蒙古自治區鐵路運輸兩級法院管轄下列鐵路部門及所屬企、事業單位為壹方當事人的民商事糾紛案件? 1、各類合同糾紛案件? 2、債權債務糾紛案件? 3、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4、房地產糾紛案件? 5、鐵路所屬企業破產案件。
二、呼和浩特鐵鐵路兩級法院可以受理壹方當事人原為鐵路部門?現仍從事鐵路運輸服務、鐵路工程建設、鐵路設備制造、鐵路通信的企、事業單位發生的上述第壹條所含1——5類民商事糾紛案件。
三、呼和浩特鐵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可以受理下列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均為鐵路職工或企業的民事案件? 1、勞動爭議案件? 2、財產、婚姻糾紛案件。
四、上述規定所稱“可以受理”是指?發生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分別向鐵路運輸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起訴?案件由現行受理的法院管轄。
五、上述相關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糾紛案件的訴訟管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糾紛案件訴訟管轄若幹問題的規定》。
六、上訴案件的管轄級別?依照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內高法[1999]19號文件關於級別管轄規定處理。
七、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基本規定精神的情況下?案件壹般由路運輸法院管轄。
八、鐵路運輸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如與地方人民法院發生管轄權爭議?依照第七條規定辦理。
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