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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渝檢邢訴字(2017)第*號

被告人:鄒舟,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漢族,大學文化程度,北碚區福特4S店員工,住北碚區*****,*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批準逮捕,現關押於北碚區看守所。

被害人:劉飛,,男,*歲,住北碚區*****。本案有北碚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鄒舟涉嫌詐職務侵占罪,於*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劉飛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鄒舟,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人王*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5月1日,被害人劉飛到北碚區福特4S店看車,並交納定金1000元。6月28日,北碚福特4S店員工鄒舟,本案被告人通知劉飛,由於北碚店缺車,可到渝北區新牌坊福特4S店提車。6月29日上午,被告人鄒舟帶劉飛到新牌坊福特4S店提車,購車款及按揭手續均在新牌坊福特4S店辦理。由於系按揭購車,劉飛向新牌坊福特4S店交納了5000元保證金。新牌坊福特4S店承諾,如在7月15日前上戶,憑保證金收據和上戶登記證書即可退還該5000元保證金。6月29日下午,鄒舟主動要求為原告代辦購置稅、路橋費和車輛上戶手續,並要求原告先轉賬兩萬元整。出於對北碚福特4S店的信任,劉飛於6月29日下午14:43通過支付寶(賬號136XXXX5236)轉賬給鄒舟支付寶(183XXXX1919)兩萬元,並在轉賬說明備註用於購置稅、路橋和上戶。鄒舟同時向劉飛出具了收條。直至7月15日,鄒舟未辦妥前述手續。劉飛給鄒舟打電話問詢,但其電話壹直關機。劉飛又聯系北碚福特4S店。北碚福特4S店告知已於7月10日開除鄒舟,且目前也無法聯系到她。

本院認為,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271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向妳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檢察員:張**

任**

年 月 日

附:證據目錄1份

證人名單1份

扣押物品清單壹份

量刑建議書壹份

簡易程序審理建議書壹份

和解協議書

甲方:任*,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住北碚區*****,聯系電話:**********,系鄒舟之夫

乙方:劉飛,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住北碚區*****,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關於鄒舟涉嫌職務侵占罪,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1、因鄒舟被關押於北碚區看守所,現鄒舟的丈夫任*願意代表鄒舟壹次補償乙方6萬元人民幣;

2、乙方放棄對鄒舟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並且自願出具刑事諒解書,不在追究其法律責任,請求法院可以對鄒舟從輕處罰。

3、本協議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若因本協議產生糾紛,雙方應當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簽字納印): 乙方(簽字納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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