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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判決:被告人張德鄰請求以受賄罪論處。說說是怎麽找到的,過程如何。謝謝大家!!

張小德受賄犯罪、張小德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犯罪等壹審刑事判決。

案例編號:(2014)風行沖子諾。10

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小德,農民。因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行賄罪,於2013年6月7日被逮捕,2013年6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唐山市豐潤區看守所。

被告人孫系唐山雙滿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經理..因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經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8,2013年6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欣彥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6日被批準逮捕,2013年2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金增,河北北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以刑檢(2013)第3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小德犯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告人張德鄰犯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被告人孫謀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於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我院於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小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張德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孫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對被告人張小德取得的非法利益,依法予以追繳;被告人張德鄰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被告人孫謀退繳的犯罪所得共計654.38+70萬元,上繳國庫。宣判後,公訴機關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以判處被告人孫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為由提出抗訴。被告人張德鄰不服,認為張孝德給予的9萬元是民間借貸關系,不構成受賄罪。上訴。2014年5月25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第143號刑事裁定,認定原審被告人張小德犯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張德鄰犯受賄罪;被告人孫謀的(2013)風行子楚字第458號刑事判決,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予以撤銷,發回本院重審。

我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建議公訴機關補足部分證據,重新核實損失。同時委托司法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孫謀進行了庭前社會調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因案情重大復雜,經唐山中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因被告人張德鄰在訴訟過程中死亡,本院依法終止對被告人張德鄰受賄、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瀆職壹案的審理。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振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小德、被告人張德鄰及其辯護人黃誌剛、被告人孫謀及其辯護人王金增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已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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