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浙江靈洋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軍飛,浙江省臨海市白水洋村
代理人 江衛,陳子豪.
被告: 浙江康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蘇偉詳
代理人 吳用,
第三人:王世穎.
審判長: 審核原被告身份,代理人身份,第三人身份.
審判長: 對本合議庭組成人員是否申請回避
原告:不
被告:不
審判長:是否知曉權利義務
原告:知
被告:知
審判長:正式開庭
原告:見起訴狀.請求:停止侵權,停止銷售尚未售出的產品,賠償損失10萬元,公開賠禮道歉,被告承擔調查和律師費用,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1.專利重復授權無效.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發利屬相同,實用新型專利時間在前,因其發明發利應屬無效.2.在了解到原告方實用新型專利之後,沒有義務了解尚有發明專利,
審判長:第三人是否對原被告陳述是否有意見
第三人:沒有.
審判長:根據雙方陳述本庭歸納本案焦點如下:1.就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是否構成重復授權;2.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是相互抵觸而導致其壹無效.
審判長: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有異議
原告:沒有
被告:沒有
審判長:現在進入法庭調查階段,首先由原告舉證
原告:證據編號1為證明合法身份.第3頁,60219號知識產權證明書,證明本案第三人王世穎獲得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合法授權.第4頁專利登記副本,證明王世穎將上述專利權利全部移轉給原告,主張我方權利的合法性,因此我方生產的產品才是第三人王世穎授權的.
審判長:被告是否有異議
被告:1.身份沒有異議.2.對權利證明書形式沒有異議,但認為權利有瑕疵.
原告:被告的產品的技術特征完全覆蓋了原告的,發票證明了產品單獨利潤,納稅單據證明利潤.律師費發票,交通費用.
被告:第4項.第5項證據:納稅單據並不能推測我方在針具生產上所獲得利潤.第6項證據對律師費發票不異議,對交通,食宿費用因擡頭不明,我方認為不能做為合法有效的證據.
審判長:原告方是否還有證據
原告:有.
審判長:是否在答辯期內向法庭提交.
原告:是
審判長:請陳述.
原告:1.專利轉讓合同.2.王世穎出示的發票.3.公證處做出的公證受理通知書:合同轉讓經過公證.4.康康公司發給王世穎的他們之間的合同執行到2004年12月28日.
審判長:是否有
被告:1-4號證據與本案無關,並不改變權利瑕疵事實.2004年12月28日前我公司做出,不表示疑問.
審判長:請被告舉證
被告:第壹份第二份證據是證明我方主體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審判長:是否遞交法庭
被告:當庭.
被告:第四份來自國家專利局,證明王世穎的專利權已過保護期.
審判長:是否有異議
原告:對身份證明沒有異議,對第四份有異議.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存在沖突,前者應當撤銷.
被告:目前事實狀態是,實用新型專利並沒有撤銷.第五份,證明發明專利屬於重復授權.證明發明專利應當無效.
審:是否異議.
原:有.
被:第六份,王世穎與康康公司的技術轉讓合同.通過此份合同,我方只能了解對方有實用新型專利,並不了解尚有沖突的發明專利存在.故我方不存在主觀故意.
審:是否異議
原:有.這壹份並不是權利轉讓合同.只是壹個技術許可合同.
被:我方更正,是技術許可合同.但不影響我方的主張.
審:雙方是否有新的證明材料提供法庭.
原:沒有.
被:沒有.
審:法庭調查階段結束.對焦點是否有異議
原:沒有.
被:沒有.
第三人:沒有.
審:現在進入法庭辯論階段.首先由原先陳述.
原:我們可以看到就王世穎的發明被重復授予專利權並沒有問題.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3條規定,同樣發明只能被授於壹項專利,根據《知識產權局》規定,應當由當事人選擇.所以我們可以做如下結論:因為權利被重復授權,但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因程序不同,並不存在因授權在後而導致必然無效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專利進入公***領域.特別是在2004年12月28日後被告方的生產沒有任何的授權,屬於侵權行為.
被:我方對於知識產權局內部規定並不認同,原告方不應享有選擇權.實用新型專利2004年8月已經過期,權利已經過期.權屬轉讓並沒有意義.原告得到兩個權利的時候,他有足夠的時間選擇放棄權利的機會,但他沒有進行請求.所造成的後果不應由我公司來承擔.
第三人:我並不了解專利法律的情況,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合法的申請,在形式和程序上沒有問題,兩個都通過了之後,我沒有理由認為知識產權局的授權存在問題.我無法了解這個問題.但重復授權不應成為本案的裁判焦點.
被告:我方並不認為第三人本人因為法律上的無知,不應該成為開脫的理由.
第三人:我僅僅是依照習慣.
原:我方認為知識產權局規則是因為專利法並沒有就這壹問題做出詳細的規定,而知識產權局做為主管行政部門,是可以發布這樣的問題.我方認為新型專利仍然可以就中止或被放棄的專利權提出撤銷請求.我方認為第三人已經在和我方簽訂的合同中,第三人已有意思表示放棄.
被:我方認為其與專實細第13條存在沖突..撤銷是需要經過行政程序的,不能以民事意識表示發生效力的.
原:我不認為這裏存在法律沖突.無效發生後,但仍然存在發明專利權應該受到保護.
被:我們懷疑發明專利本身具有瑕疵.
原:我們認為第三人的說明是有現實意義的.
第三人:我已經說過,這個法律的合法性主要是針對審查部門,出現這壹問題應當是行政主管部門的問題.我需要強調是否存在重復授權應當由,而且作為第三人我認為該案不應直接.
被:我們並沒有惡意侵權.
原:王世穎和被告方簽訂了五年期的合同.合同結束後繼續生產,需要存在問題.
被:我們這壹期間的生產是有合同依據的.
被:我方認為原告對04年12月28日至起訴這壹段時間的生產不存在主觀故意,原告方沒有故意是否同意
原:我方放棄這壹段時間生產的產品損失放棄請求.
審:是否存變更要求
原:是.
審:問第三人,是否有通知關於兩個權利的選擇
第三人:沒有.
審:在康康公司進行生產的時候,發明專利權是否轉讓
第三人:沒有.
審:原先在受讓的時候是否已經知曉第三人存在專利沖突的問題
原:沒有.
審:被告對妳們的改進產品是否有授權
被:沒有.
審:還有問題嗎
原:沒有.
被:沒有.
審:原告最後陳述意見.
原:我方的依據都是合法有效的.我方請求被告停止侵權,承擔各項訴訟費用.
審:被告最後陳述意見.
被:由於重復授權的行為狀態是不受法律支持的.請求判定無效.我方並不存在主觀過錯,沒有理由承擔訴訟費用.
審:第三人陳述意見.
第三人:傳真是針對實用新型的.我沒有理由懷疑被行政主管部門授於的權利是不能並存的.
審:是否願意調解.
原:不.
被:不.
雙方當事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