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求交通事故模擬審判腳本

求交通事故模擬審判腳本

時間:2065 438+2000年7月2日地點:安和辦事處包全工作室原審被告:原告彭建華、被告胡衛國、於誌紅、哈爾濱鑫馳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審判長:審判員:李紹申書記員:委托代理人:楊天元委托代理人:楊月華鑒定人:李。(二)書記員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彭建華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月華、王彥博是否到庭;被告人胡衛國、於誌紅,哈爾濱鑫馳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天元、童軍是否到庭;(3)書記員宣布請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進入法庭就座。(4)書記員宣布:請安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規則》,下列人員不得旁聽: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者;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正在監外執行的人員和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人員;攜帶武器和殺人武器的人;其他可能擾亂法庭秩序的人。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1。旁聽人員必須保持安靜,不得鼓掌、喧嘩或者從事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2、旁聽人員不準走動,不準進入庭審區域;3.未經審判長同意,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離開法庭,不得發言和提問。說話時,應當起立,註意文明禮貌,不得攻擊、侮辱他人;4.未經法庭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上錄音、照相、錄像;5、禁止吸煙和隨地吐痰;6.關閉傳呼機、手機等通訊設備。對於違反法庭紀律的人,法庭會給予口頭警告和訓誡。如果他們不聽勸告,審判長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設備,命令他們離開法庭,或者經院長批準處以罰款和拘留。擾亂法庭秩序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書記員宣布,現請本案審判長及合議庭成員進入法庭,全體起立。(審判長及合議庭成員進入法庭) (六)審判長:請坐。(七)書記員應當向審判長報告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出庭情況。二、庭審階段(壹)、審判長宣布開庭:(敲小木槌)我宣布原告彭建華與被告胡衛國、於誌紅發生糾紛,現開庭。(2)審判長:現在核對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原告向法庭陳述了自己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籍貫、職業、住所(陳述了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業和住所)。委托代理人向法院陳述其身份和代理權限。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陳述了自己的身份。(3)審判長問當事人:原告對對方出庭的身份是否有異議?被告對對方出庭的身份有異議嗎?(4)在各方均表示無異議後,審判長宣布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五)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名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案由審判長李思捷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張偉、李少申組成合議庭,書記員周郁莨擔任記錄。我院委托會計師(工程師、翻譯)李擔任本案的鑒定人。(六)審判長:現在告知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訴訟權利:1。申請回避的權利。2.出示新證據的權利。3.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提問,並可以申請重新調查、勘驗、鑒定。4.辯論和請求法院調解的權利。5.原告有權放棄、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有權提起反訴;上訴人有權放棄、變更或者增加上訴請求,對方當事人有權進行答辯和反駁。6、陳述最終意見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庭上必須自覺履行以下訴訟義務:1,依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2.遵守法庭紀律和訴訟秩序,服從審判長指揮;3.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4、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不得歪曲事實,提供虛假證據,不得偽造證據。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7)審判長問當事人:原告當庭是否聽清楚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是否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鑒定人回避?(八)原告:我已在法庭上聽清楚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我不申請回避。9.審判長:被告(或被上訴人)在法庭上是否聽清楚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是否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鑒定人(或者勘驗人、翻譯人員)回避?(十)被告: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我已在法庭上聽清楚,我不申請回避。三、法庭調查階段(1)、以下法庭調查,首先由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二)原告陳述:原告請求:1,請求被告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夥食補助費、醫療器械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60萬元。2.申請傷殘鑒定時,被告支付傷殘賠償金、終身護理費、再治療費、傷殘用具費,以鑒定結論為準。3.三被告相互承擔連帶責任。4.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我們的事實和理由:2009年2月6日17: 30,被告胡衛國駕駛壹輛黑色A58992轎車在道裏區福順街撞了原告。在這起事故中,被告胡衛國負全責,原告無責任。本案中,原告頭部和腿部受傷,住院38天。* * *醫療費45218元,其中5000元由胡衛國支付,其余由原告支付。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支付醫療費,但均拒不支付。現在原告頭部水腫,需要手術,原告已經殘疾,需要終身護理。所有要求都是傷殘等級鑒定。事故車輛為哈爾濱鑫馳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於誌紅承包了事故車輛,於誌紅聘請胡衛國為夜班司機。(三)審判長:委托代理人是否有補充意見?(四)授權代理人:無其他意見。(5)以下事實和理由基於被告對原告起訴狀的答辯。(六)被告陳述被告請求:1。請求判令不支持原告要求支付交通費、夥食補助費、醫療設備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595萬元的訴訟請求。2.請求判令,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殘疾賠償金、終身護理費、再治療費、殘疾器械費的訴訟請求。3.三被告互不承擔連帶責任。4.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我們的事實和理由:原告住院期間,被告胡衛國支付住院費5000元,並經常探望。由於胡偉生活困難,無力支付更多的醫療費用。請法院考慮胡衛國的家庭,給予適當照顧。住院期間,被告未支付45218元,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被告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其中,被告請求中所列的營養費、夥食補助費、醫療設備費、精神撫慰金不屬於法律規定的賠償範圍,我們不予認可。《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導致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壹方負有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者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出租車公司和出租車承包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出租人和轉租人,因其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這種情況下,司機應該承擔責任,由於其家庭收入,應該酌情減免。(七)審判長:委托代理人是否有補充意見?(八)授權代理人:無其他意見。(9)審判長:現在我們進行舉證和當庭質證。首先,原告為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證據,被告進行質證。(十)、原告出示證據1、道裏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2份、彭建華在哈爾濱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住院證明3份、哈爾濱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開具的醫療發票4份、彭建華兒子彭德全精神殘疾證明5份、彭建華在哈爾濱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的傷殘鑒定證明6份、 a證人劉麗關於彭建華精神損害的證言(11)審判長:以下(12)被告人證明:安寧區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被告人(司機)特困證明復印件。 (十三)、以下由原被告進行質證。原告:我們對原告的證據沒有異議。被告:我們對原告的證據沒有異議。(14)審判長:接下來,進入證人證言階段。傳喚鑒定人李到庭。審判長:李鑒定人請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寫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工作單位、職務、住所及與當事人的關系。(十六)鑒定人:...(十七)評估人員宣讀了以下評估結論。(18)、鑒定人:..............................(19)被告將向鑒定人提問。(20)被告提問:鑒定人,妳們得出鑒定結論了嗎?結論是什麽?(二十壹)、評估師:....................................................................................................................................................................(二十五)、合議庭成員向鑒定人提問。(鑒定人退場)傳喚證人到庭:類比鑒定人流程。證人證言:我叫劉麗,住道裏區安心街79號2號樓6單元405室。自從出事後,彭建華走在小區裏總是情緒低落,意誌消沈,尤其是帶著二兒子散步時,讓人覺得寒酸,彭建華的動作也不如以前靈活。四、法庭辯論階段(1)、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進行法庭辯論。原告將首先發言。(二)原告及其代理人發言原告發言:2009年2月6日17: 30,我走在道裏區富順街。這時,被告人胡衛國在沒有按喇叭的情況下,從後面撞了我,使他生活難以自理。住院期間,被告不主動探望我,番茄汁變富五千塊錢。原告代理人:尊敬的審判長、法官:根據法律規定,受原告彭建華委托,哈爾濱工程大學律師事務所指派,我和王彥博律師作為原告彭建華的壹審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現就本案訴訟活動發表如下意見:

1.被告胡衛國駕車撞向原告彭建華的交通事故事實客觀存在。經道裏大隊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胡衛國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二、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被告應當賠償,原告不負責任。但原告遭受人身傷害後,被告未積極向原告支付醫療費用,未盡到積極救濟的義務。現在原告殘疾,頭部有水腫,需要繼續手術,而且原告膝下還有壹個智障的二兒子需要原告照顧。被告胡衛國造成的交通事故,對原告這個80歲的普通退休工人,無論是物質上還是精神上都是致命的打擊。三。被告哈爾濱鑫馳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出租車承包人於誌紅、胡衛國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於誌紅是被告司機胡衛國的雇主,被告哈爾濱鑫馳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是該出租車的所有人,二人應承擔連帶責任。綜上,原告及其代理人請求法院采納代理意見,判令三被告根據客觀事實和證據對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支付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夥食補助費、醫療器械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等60萬元,並承擔本案受理費。(四)審判長:被告及其代理人下面發言(五)被告:尊敬的審判長,沒有人希望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發生後,我已及時將傷者送往醫院,我已盡到了積極搶救的義務。我是壹名出租車司機,家庭情況不好。很難支付這麽高的補償費。請法院酌情減免費用: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原告彭建華不具備明顯的精神損害特征,且未提供鑒定或醫學診斷等相應證據,不應認定為巨額精神損害。且原告要求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特別巨大,明顯不合理。請法官以事實為依據,以壹法為準繩,公正處理。2.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沒有過錯的出租人不應當承擔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本案中,新馳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與出租車承包人胡衛國有合同,但與司機於誌紅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於誌紅從胡衛國那裏租出租車,出租車公司並不知情,所以出租車公司不應對司機的過錯負責。出租車承包人和司機的關系是汽車租賃。其特點是司機向承包人出租出租車牟利,承包人收取少量費用,是典型的租賃關系。由此可見,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出租人對承租人無過錯的過錯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責任。責任應由司機於誌紅本人承擔。3.賠償責任問題司機胡衛國生活非常辛苦,月收入只有人民幣,家裏其他人都不能工作。這裏的900元主要是用來支付家裏的日常開銷,所以應該算是和家裏壹樣的收入。司機平均不到300元,低於哈爾濱的低保標準。我們出具的街道辦證明可以證明這壹點。原告住院期間,胡衛國多次探視,醫院的醫生護士都可以作證。可見他並非故意拒付醫藥費。真的是因為經濟狀況,買不起。(我們把面子留給相互辯論吧,原告先就辯論發表意見。)(六)原告代理人: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由被告承擔。理由是:第壹,存在開車撞人的違法行為;其次,彭建華腦部和腿部經常凹陷,小區居民可以證明;第三,被告主觀上有過失。原告代理人補充道:我們認為,被告胡衛國與司機之間的關系不是租賃關系,而是壹種雇傭勞動關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出租車司機於誌紅作為出租車包工頭胡衛國的員工,在提供服務時將我當事人彭建華打傷,故雇主胡衛國應承擔賠償責任。(7)、以下由被告提出辯論意見。(八)被告代理人:原告最後表示,原告是壹位年近80的老人,本應享受天倫之樂。然而,壹場車禍給他造成了巨大的人身和財產損失以及精神創傷,他下遊的二兒子精神殘疾,需要照顧。希望合議庭充分考慮我們提出的上述意見,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被告最後陳述: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和賠償在前面的環節已經充分闡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法院依法公正判決。五、法庭調解判決階段(壹)法庭辯論結束後,下面進行法庭調解。原告是否同意調解?被告是否同意調解?(2)審判長:被告是否同意調解?同意(3)。原告:不同意。(四)審判長:鑒於原被告雙方均不同意調解,無法進行法庭調解。下面合議庭會召開合議庭,做出是否可以當庭判決的決定。現在休庭(敲小木槌)。(五)審判長:請坐。(敲完小木槌後)現在繼續開庭,合議庭壹致同意。現在宣判。(宣讀判決)(敲小木槌)請坐。審判長:原告彭建華與被告胡衛國、於誌紅、哈爾濱鑫馳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糾紛壹案,現告終結(敲槌)。職員:全體起立。書記員宣布:請離開法庭,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核對庭審筆錄。

  • 上一篇:律師造句
  • 下一篇:邵陽刑事案件律師費用收取標準是多少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