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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原始股確認的案例

這裏有壹個案例:

3月27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南靖原投資人徐女士訴上海能源應用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董事會秘書鄒返還股權投資款案。這是自2008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通知》頒布以來,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原投資者民事賠償案件。

據了解,原告訴訟標的為29萬余元,包括請求法院確認她與公司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及《股權轉讓承諾函》無效,要求公司向她返還購股款余額24.8萬元並支付購股款利息4萬余元,要求董事會秘書鄒根據承諾函承擔連帶責任。

起訴書稱,樊華公司是壹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9月8日申請設立時,出資人為浦東新區三家法人股東公司,1997年10月30日改制,新增浦東新區六家法人股東或機構股東。並將企業名稱變更為現名,並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批復中明確要求“公司成立後,必須按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要求進行規範”。

原告在起訴書中稱,樊華公司未經許可,通過中介機構非法向外界發行股票。通過某證券公司南京營業部的工作人員推銷其股權。2006年4月6日,原告以每股3.98元的轉讓價格買入樊華公司65438+萬股,共計39.8萬元。原告付款後,樊華公司提供了密封的認股權證,雙方簽署了股權轉讓書和協議。在協議中,樊華公司強調其股票將上市。2007年6月30日前未能上市的,按原購買價格回購協議。但在樊華公司的工商登記中,從未有過原告為其股東的工商登記內容,原告也從未擔任過樊華公司的員工。

原告在起訴書中稱,當原告發現泛華公司的行為屬於非法發行證券,並多次要求泛華公司和鄒某返還投資款時,開始為泛華公司和鄒某所拒絕。後來,經多次追索,樊華公司和鄒某支付原告654.38+0.5萬元,鄒某寫下承諾函,約定購股款余款最後支付期限為2007年4月30日,但到期後,樊華公司和鄒某拒不履行約定。

本案中,原告認為,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的通知》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可以要求泛華公司、鄒某履行承諾,返還其股權投資款及其利息,依法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原告委托上海證券報投資者維權誌願者小組成員、上海王新聞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宋壹欣律師作為代理律師,代理其在這起原維權案件中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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