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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和促進多元化解糾紛工作,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進社會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多元化解糾紛工作和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多元化解糾紛,是指通過和解、調解、公證、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方式和途徑,形成多方參與、協調配合、銜接聯動的糾紛化解體系,為當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化解糾紛服務。第三條 多元化解糾紛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遵守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二)尊重當事人依法選擇糾紛化解途徑的意願;

(三)和解、調解優先;

(四)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五)預防與化解相結合。第四條 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少數民族風俗習慣開展糾紛化解工作。第五條 市、縣(市、區)應當建立多元化解糾紛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和部署多元化解糾紛工作,協調解決多元化解糾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多元化解糾紛機制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落實多元化解糾紛工作職責,支持、培育各類糾紛化解組織,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化解糾紛。第六條 統籌協調多元化解糾紛工作的機構負責多元化解糾紛工作的協調指導、考核評估、督導檢查,促進各類糾紛化解途徑有機銜接。第七條 建立健全社會穩定風險防範、糾紛排查化解制度及會商機制,加強聯動配合,促進多元化解糾紛機制建設:

(壹)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糾紛排查預警機制,加強分析研判和預警,依法妥善處置糾紛,防止糾紛擴大或者激化;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托社會治理中心,建設綜合調解室,組織協調轄區內中心(辦、所)、村(居)民委員會和各類調解組織開展糾紛預防、排查和化解;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發現糾紛線索,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糾紛。第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促進各類調解的銜接聯動;指導仲裁工作;建立完善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機制;推動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基層公***法律服務、公證、司法鑒定、仲裁等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工作者、誌願者參與糾紛化解。

公安機關負責建立完善人民調解與接報警對接分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的和解、調解工作機制;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在符合條件的公安派出所設立駐所人民調解室,在必要時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治安調解工作。對於符合人民調解的糾紛報警,應當當場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處理或者引導當事人選擇其他途徑解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林權、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仲裁工作。

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堅持訴訪分離,依法分類處理信訪事項,指導、督促有關單位依法開展信訪工作,建立信訪事項辦理與其他化解糾紛途徑有機銜接的工作機制,促進糾紛依法、及時化解。

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開展行政調解、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培育和推動本系統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建設。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發揮在多元化解糾紛中的司法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健全訴訟與非訴訟銜接的糾紛化解機制,完善特邀調解、委派、委托調解制度,在程序分流、效力確認、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等方面加強對接,為實質性化解糾紛提供司法保障。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對各類調解組織調解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健全公益訴訟、檢調對接、檢察聽證、司法救助等制度,完善參與化解糾紛工作機制。第十條 工會、***青團、婦聯、文聯、僑聯、殘聯、社科聯、紅十字會、科協、工商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等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發揮各自優勢,參與多元化解糾紛機制建設,***同做好糾紛化解工作。

調解、公證、仲裁、律師等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法開展糾紛化解、權益維護、行業懲戒等工作,參與糾紛化解機制建設。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多元化解糾紛工作,提供捐助或者誌願服務。

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員、法律專家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等人員依托調解組織依法設立個人調解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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