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認可。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和退還保證金通知書。
3.送貨。執行機關民警將《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員,要求其在復印件上簽名(蓋章)、按手印,並填寫簽收日期。同時,將《退還保證金通知書》原件和收據送交取得保證金的銀行,並書面通知決策機關。
4.退款。被取保候審的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單位負責人應當持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到繳納保證金的銀行辦理退還手續。辦理退還手續後,收取保證金的銀行應填寫《退還保證金通知書》回執,加蓋銀行印章,退還執行機構。
5、通知原決策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將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和退還保證金通知書的回執抄送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決定機關應當將其存入案卷。
保釋金什麽時候退還?
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為保證犯罪嫌疑人在決定取保候審時不妨礙或者逃避刑事訴訟而交納的壹定數額的現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法行為的,在取保候審結束時,憑《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或相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以上是律師為您解答的關於“保釋保證金退還流程”的相關法律知識。保釋保證金的退還流程包括:提交、審批、送達、退還、通知原決策機關。妳明白嗎?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應當在取保候審結束後,憑取保候審通知書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