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有什麽手續?
1.取保候審申請書。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決定,公安機關核純海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取保候審申請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3.執行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洪的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並在二十分鐘後的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5)不餓可能導致毀滅、偽造證據或串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予以監視居住、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