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壹般是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或者朋友。只要能夠履行擔保義務,與本案無關,享有政治權利,有人身自由,有固定住所和收入,就可以成為取保候審的擔保人。
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的區別
壹、不同時期
取保候審12個月(同壹階段,連續計算;不同階段,重新計算)
監視居住6個月(同壹階段,連續計算;不同階段,重新計算)
第二,執行地點不同。
取保候審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執行。監視居住不僅要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進行;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執行。
3.我可以申請嗎?
取保候審:可以申請的主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律師。
監視居住:沒有。
第四,違反規定的後果不同。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根據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予以監視居住、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情節嚴重的,才可以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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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