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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出來就沒事了!為何這種強制措施容易引起誤解?

取保候審與刑事拘留、監視居住、逮捕,都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壹種強制措施。但法律對取保候審制度規定比較籠統,給了司法機關可操作空間,也就給犯罪嫌疑人及親屬帶來壹定的誤解。今天,“四哥有法說”就嘗試解釋壹下這方面的問題。

壹、什麽是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顧名思義,就是犯罪嫌疑人有條件的在外邊等待審判。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壹種強制措施。類似於外國的保釋。

二、什麽情況下可以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取保候審制度中存在問題:

從上述法條立法意圖來看,取保候審應是常態,羈押應該是例外。但現在在我國執行,羈押是常態,取保候審成了例外。法條中“可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嚴重疾病”等,基本都是靠辦案機關人員的主觀判斷,他們說了算。所以,取保候審制度中存在很多問題。

1、為辦案方便,能關押的不會放。

為了偵查、取證,把犯罪嫌疑人進行短期關押也無可厚非。但有時長期關押並不是為了偵查取證,而是辦案人員圖方便。把犯罪嫌疑人關押起來,辦案機關啥時候提審都行,不存在找不到人現象,也就不影響他們的辦案節奏。為了他們的方便,有些人就遭殃了,如清華博士被關押1277天、華為前員工被關押251天、廣東韶關教授被關押972天後被宣判無罪,國家再拿出巨額賠償款安慰當事人。

2、取保候審成了辦案人員錯案“遮羞布”。

有的辦案機關在沒有掌握充足證據、定性不準情況下,就把犯罪嫌疑人抓起來了。在關押之後的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證據不足、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等情況時,辦案機關為了避免錯案追究責任,防止將自身置於“錯捕”“錯羈”的不利境地,找出壹些理由將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如果後期能將案件“坐實”再向檢察院移交,不能“坐實”的企圖將案件不了了之。例如2019年11月,四川樂山的杜鵬,因被警方錯誤錄入犯罪記錄,在焦慮等待更正時因病去世。實際犯罪嫌疑人杜鵬因涉非法經營罪,在2012年取保候審後七年之久沒有了下文,早早超出了法律規定的十二個月的取保候審期間。

3、取保候審屬於說情“重災區”。

刑事案件的辦理,有著嚴格的紀律、制度約束,誰也不敢拿著自己的飯碗和政治前途去嘗試。例如,遷安縣公安局副局長強奸幼女的行為,被本局辦案人員發現後,副局長拿錢也沒有把醜惡掩飾住嗎!所以,大家壹般不要相信刑案存在徇私枉法行為。辦案人員不敢在案件事實、定性、證據等方面做手腳,但他們可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存在社會危害性,拿取保候審落個人情。

四、取保候審的後果:

取保候審出來還會不會判刑?如何判刑?是否能宣告緩刑?這可能是取保出來的犯罪嫌疑人最想知道的。至於取保出來之後會怎麽樣,還要自己根據自己案件進行判斷。

1、能取保候審,並不代表能輕判!因近幾年超期羈押引起的巨額賠償案件,已引起司法界的重視。將來或者在不遠的將來,取保候審壹定會像發達國家的保釋制度壹樣,成為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常態,長期羈押會成為例外。所以,按能否取保候審來判斷自己是否輕判,沒有參照性。就目前來看,能取保候審的基本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壹定會是緩刑。

2、因證據不足取保候審的。因證據不足檢察院不批準逮捕而取保候審的,取保出來的後果只有自己清楚。如果自己幹了犯罪勾當,公安機關補足證據,案件隨時都可以進入程序。公安機關壹直找不足證據的,算妳走運。如果自己沒有幹壞事,那就什麽也不用怕,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後,找公安局退押金就行了。

3、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取保候審的,案件會繼續進行,到法院宣判時上述情況仍存在,壹般會適用監外執行。

結束語:

綜合上述情況來看,取保出來之後的後果還需要自己根據自己案情進行判斷。那種認為取保候審出來就沒事了想法是不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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