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責令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隨時可用,不被羈押或者暫予釋放的壹種強制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律師作為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後才能知道案件的具體情況。因此,律師在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取保候審的理由,增加取保候審獲得批準的可能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
4.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聘請的律師。
取保候審的註意事項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家屬應積極與對方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取得對方家屬的諒解;
2、聘請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盡快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
3.嫌疑人本人壹定要有良好的態度,真心悔過;
4、符合緩刑條件的盡量進行緩刑。
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需要考慮的,也是最耗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就是取保候審。
所以,取保候審期間最好聘請律師,由律師出面申請取保候審,但這不是必須的,最終還是要看家屬的選擇。
法律依據
第壹百壹十九條訊問的時間和地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關於傳喚和傳喚的限制性規定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壹百二十條訊問的程序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先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讓他陳述有罪或者無罪的情況,然後向他發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我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其罪行可以從寬處理、認罪從輕處罰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