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3、可以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二、取保候審的具體流程
1,申請取保候審。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到取保候審申請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並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法定取保候審條件的,不予同意取保候審,並告知申請人,說明不同意的理由。此外,根據案件需要,司法機關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執行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應當執行,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責令其簽名或者蓋章,並告知其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退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通知擔保人撤銷擔保。
4.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
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依法應當逮捕,但不宜逮捕患有嚴重疾病的婦女或者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經訊問、審查,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認為有逮捕必要,但證據不足的;
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羈押、審查起訴、壹審、二審的法定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式,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
持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提請批準逮捕後,檢察機關拒絕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5.取保候審違反規定的後果
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根據不同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擔保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註:如果被取保候審的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犯罪:
①扣留保證金;
(2)故意犯罪的,沒收保證金;過失犯罪的,押金退還。
6.取保候審的期限
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取保候審申請能否批準,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負責人決定。所以目前我國取保候審的成功率並不是很高。所以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最好聘請有經驗的律師辦理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不阻礙偵查、起訴、審判,隨時可用的壹種強制方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可以構成適用逮捕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關;
(二)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