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婦女,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他們無權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了解具體案情的途徑,往往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取保候審也存在困難。律師作為辯護人,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因此,律師在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取保候審的理由,增加取保候審獲得批準的可能性。但不代表只有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沒有律師也同樣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責令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隨時可用,不被羈押或者暫予釋放的壹種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擔保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與本案無關;
(二)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