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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後被傳喚怎麽辦?

取保候審後,警方傳喚他,如果他沒有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就不再收押。

取保候審後,辦案民警會傳喚他們,壹般是為了進壹步核實相關證據和事實。有的幹警會在案件移送檢察院前傳喚當事人,告知其後續處理流程,並補齊相關程序性材料,如采集當事人指紋、簽署程序性文件等。當事人可以配合辦案人員在程序問題上簽字,但涉及案件事實、證據材料等時。,他們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供述,認真核對辦案人員制作的筆錄,然後簽字確認。

另壹種可能是在辦案民警傳喚時,送達鑒定意見等材料。比如財產犯罪案件,價值鑒定結果是在當事人取保候審後才完成的,大部分經濟案件涉及的審計報告是在當事人取保候審後才完成的,有的甚至在審判階段還沒有完成審計工作。

取保候審後近12個月,檢察人員壹般會傳喚當事人兩三次。第壹次通常是程序性傳喚。許多檢察官自己不處理程序問題,把所有工作都留給助理檢察官。這種傳喚多為相關權利義務的壹般告知,簽署權利義務告知,告知當事人案件已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可以委托律師查閱卷宗(極少數檢察官會告知不需要自己委托律師,減少辦案阻力)

第二次傳喚壹般由檢察官本人接收,主要是詢問基本案情,了解案件事實。不同的檢察官會有不同的風格。有的檢察官會直接把公安機關做的筆錄打印出來,讓當事人直接簽字。有的檢察官會重新詢問當事人,結合當事人在公安階段做的筆錄,重新制作訊問筆錄。

在這個階段,當事人壹定要認真對待,對於在公安階段沒有如實供述的案件事實,特別是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辦案民警沒有立案的,壹定要向檢察官說明。案件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查閱案卷材料,律師可以查閱公安機關自立案之日起收集的全部證據材料,提前了解證據材料,便於全面分析案件事實,找到有利於當事人的辯護觀點, 尤其是案件本身有爭議,當事人認為自己無罪或者罪行輕微的,壹定要及時委托律師提供專業幫助。

第三次傳喚可以與第二次傳喚合並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即確定當事人是否自願適用認罪認罰程序的階段。在這個階段,檢察官會提出量刑建議,可能是精確量刑,也可能是幅度量刑。建議當事人提前咨詢當地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因為當地檢察官的處理風格會有所不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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