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七條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候審人員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有關規定,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或者有本規定第壹百八十三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應當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作出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通知銀行全額退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憑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第九十八條被取保候審的人未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再次故意犯罪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暫扣其繳納的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依照有關判決處理。
擴展數據:
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壹定數額的現金,以保證其不妨礙、逃避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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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應當將保證金全額返還犯罪嫌疑人。
2、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查,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出具《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3.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存款後,應當在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銀行將存款全額退還犯罪嫌疑人,並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存款決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