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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難嗎?

關鍵是找到牛人,現在就能做到。抓了37天,就難做了。最好速戰速決,保釋是有條件的。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時可以傳喚的壹種強制方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第60條及其他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如下: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逮捕,但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等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取保候審。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即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嚴重,但取保候審時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的必要,應當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合羈押的,如因病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這種情況下,如果是在逮捕前發現的,不能決定逮捕;如果是逮捕後發現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的方式。

5.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有逮捕必要,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被羈押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犯罪事實,在法定羈押期限內無法收集到相應證據,但需要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林蔭大道

6.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偵查、起訴、壹審、二審的法定期限內結案,采取取保候審的方式不具有社會危險性。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犯罪嫌疑人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以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可以取保候審。根據《公安部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七項,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審查的,移送起訴的,檢察院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審查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公安部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累犯、犯罪集團主犯、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和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大道大道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這是對取保候審人員活動區域的限制。如有正當理由離開,必須經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批準。執行機關在批準被取保候審的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之前,應當征得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的同意。(二)提審時及時到場。取保候審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順利進行。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隨叫隨到。(3)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利用自己的自由幹擾證人作證,如威脅、毆打、打擊報復有關證人或誘導證人作偽證等。(四)不得偽造、毀滅證據或者串通。即取保候審人員不得利用不被羈押的便利,與其他同案被告人結成攻守同盟,統壹口徑,隱匿、銷毀、偽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已經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根據不同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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