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可以辦理港澳通行證。辦理港澳通行證的相關規定如下:
1、因刑事犯罪被取保候審的,不能辦理港澳通行證。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取保候審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3、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出境。
4、綜上,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尚不被允許,辦理港澳通行證更是不可以的。
二、港澳通行證如何辦理?
1、領取申請表
居民攜帶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到當地出入境管理機關,領取壹張《中國公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審批表》,國家工作人員等要由單位出具意見。
不滿14周歲的居民在辦理申請時,須由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陪同。
2、填寫申請表
申請表要用藍黑色或黑色水筆填寫。申請表要填寫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申請種類、申請事由等內容。身份證須填寫18位號碼。
3、復印身份證、戶口簿,照相
申請表內容填好後,申請人要將身份證和戶口簿個人資料的復印件粘貼在申請表背面。申請人將壹張近期正面白底免冠半身、光面頭像照片貼在申請表上,相片尺寸:48×33mm。服務大廳裏有照相服務點。
4、交費
申請人根據本人所選擇的簽註種類先到服務大廳或出入境管理機關下的建設銀行交納個人旅遊證件工本費和簽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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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