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壹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受審只是限制而不是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它是壹種強度較輕的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屬於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的臨時強制措施,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在取保期間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確有犯罪事實的仍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取保候審並不按羈押程序辦理,具體量刑由人民法院根據犯罪事實和具體情節審理確定。法定的取保候審條件有兩個:壹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這兩個條件,具備其壹即可。此外,任何辦案機關都怕擔責任,只要體檢出不適合羈押的病癥,就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在這壹年當中既沒有提起公訴,也沒有重新采取強制措施。說明案件要麽做不立案處理,要麽撤銷案件處理。
取保候審的條件
(壹)取保候審的申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