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中國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或者被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保證其隨時可用,以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對其不予羈押或者暫予釋放的壹種強制措施。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提審時及時到達;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不得與他人串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關;
(二)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