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原因:
人民檢察院於年月日批準(或決定)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根據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請求,本人申請取保候審。擔保人是(或者存款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1條和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特提請核準。
我在此傳達
公安局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
律師事務所(蓋章)
年月日
描述: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之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下列人員可以取保候審:(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三)依法應當迅速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四)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5)拘留後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六)被羈押,但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結案,且不存在適用羈押候審的社會危險性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委托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人必須與案件無關聯,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享有政治權利,人身所在地不限,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取保候審申請書範本2
申請人:女,漢族,65438+,2005年10月3日出生。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身份證號碼:2
電話:826xxxxxxxx
手機:136 xxxxxxxx
被申請人:陳,男,19年3月3日出生,申請人之夫。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申請:陳被取保候審。
事實原因:
xxx年10月20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汙罪對陳刑事拘留,後被批準逮捕。現羈押在北京看守所。申請人和陳本均已向妳院申請取保候審,但未獲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規定,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收監:…………(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押期間可能有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對社會危害極大的犯罪除外。"
《看守所罪犯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生活不能自理是指日常生活中的起床、吃飯、走路、上廁所等因疾病、殘疾或者年老體弱不能自己完成,必須在他人的協助下完成。
申請人認為,陳目前的情況明顯不能自理,符合不羈押和取保候審的條件。
陳於1937年5月和6月兩次入院。已確診雙眼視網膜色素變異,雙眼模糊2年多。在家生活自理困難,需要長期不間斷用藥。而且陳還患有雙眼老年性白內障、糖尿病、原發性高血壓、痛風、高脂血癥,也需要長期服藥和護理。同時,陳被羈押,並不間斷地繼續吸毒,在羈押場所的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案發前後,陳野能夠配合檢查機關說明情況,積極配合調查,使其取保候審,沒有社會危險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1條和第52條的規定,現申請變更刑法,對陳予以取保候審。
因此,申請人和自願保證人應當依法履行保證人義務。
我在此傳達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Xxx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