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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之後,在家等結案或判決,下面的流程是如何走的?

取保候審後就遵守取保候審規定繼續生活,取保候審期結束了就解除了,如果案子還需要配合調查,是會通知當事人的;刑事案件判決前需要先逮捕拘留的。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壹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擴展資料

取保候審案例:

11月24日上午,三門峽市飄著雪花,高炎龍又壹次來到三門峽市中院信訪大廳,反映自己的案子問題。

23年前,高炎龍在成都聽說有警察找他,便主動聯系警察詢問情況,卻被抓,並被訴搶劫殺人;19年前,他被判死緩,不服,上訴;

17年前,河南省高院將案件發回三門峽市中院重審,中院將案件退回檢察院,檢察院再退給原靈寶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後者給高炎龍辦理了取保候審,此案至今未結案。

按照199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案件的退回補充偵查期限為1個月,取保候審最長不超過12個月。但直至今日,此案補充偵查及取保候審時間已17年多,仍無新的進展,高炎龍仍然戴著“犯罪嫌疑人”的帽子。

高炎龍的案子發生在1992年1月11日,被殺的是家住三門峽市靈寶縣城關鎮搬運社家屬院的王桂蘭。

高炎龍家住偃師市府店鎮雙塔村,世代務農為生。他和王桂蘭家扯上關系,是因為販賣編織袋。

高炎龍於1986年初中畢業後,先隨父輩務農兩年多,之後開始和同村村民去鄰村給別人蓋房子,到了1989年,又去靈寶做建築。1990年初,經靈寶當地人介紹,20歲的高炎龍開始販賣編織袋。

剛開始,高炎龍接到別人從外地用貨車發來的編織袋後,和同村人丁金剛壹起,每人背著400多條近100公斤重的編織袋,從偃師火車站坐4個多小時的火車,到靈寶縣的豫靈鎮火車站,之後再轉賣給當地人。壹趟下來,能掙200多塊錢。半年內,兩人跑了4趟,掙了1000多塊錢。

生意慢慢好起來,高炎龍開始販賣整車編織袋,但利潤越來越薄,高炎龍就和村民壹起從四川成都進貨。

1991年底,同村人結根昌帶著高炎龍來到靈寶,介紹他認識了壹位姓董的老板,即王桂蘭的丈夫。這位董老板帶高炎龍和結根昌去了家裏,雙方吃了飯,商定董老板用4500元購買高炎龍7500條編織袋。

1992年元月初的壹天,傍晚6點多,董老板的兒子董群靈和壹名司機開著貨車來到高炎龍家拉貨。高炎龍把兩人請進自己房間後,招呼鄰居開始裝貨,董群靈和司機在高炎龍房間內歇著。

壹個多小時後,貨裝好了,董群靈讓高炎龍和他們壹起到洛陽,到了洛陽後再付貨款。3人坐貨車來到洛陽軸承廠。當晚,在軸承廠旁邊壹家招待所的房間內,董群靈買了兩個涼菜、壹瓶酒,邊吃邊和高炎龍聊天。

其間,董群靈從懷中拿出壹把長20厘米左右的刀子,有弧度。高炎龍壹眼就看出這是朋友的東西,自己借來玩,原本放在自己房間的桌子上。他很詫異,這把刀子怎麽在董群靈那裏?“他開口說,‘妳哥成天在外面跑,也沒遇到過好刀子,這刀子讓妳哥先玩玩’。”

高炎龍回憶道,自己告訴對方這是朋友的,“但他說‘讓我玩玩,妳來靈寶了我還給妳’,我也不好意思拒絕,說‘妳就先玩玩吧’”。

對於這把刀子的來源,董群靈接受京華時報記者采訪時稱,是當時和他壹起去的司機拿走的,對於其他細節,董群靈沒有提出異議。

當晚,董群靈先付給高炎龍4000元,剩余的500元,打算等次日清點完編織袋數量後再付。

但次日壹早,清點了好幾次,數量都不對,有多有少,“他說等他回到靈寶,點清數量後再把余款給我”,高炎龍說。

幾天後,高炎龍準備去成都進貨,於1992年1月11日早上找董群靈要賬。

高炎龍說,當天早上8點30多分,他乘車趕到董群靈父親在靈寶縣城的門市部,獲知董群靈去軸承廠上班了。董父隨即騎車到軸承廠喊董群靈。壹段時間後,董父先回來了,不久董群靈也騎著摩托車回來。董群靈告訴高炎龍,貨少了400條,騎車帶著高炎龍到了自己家。

進門後,董群靈帶著高炎龍沿樓梯上了平房的房頂,這裏堆放著數千條編織袋,“我壹看,貨堆得亂七八糟,也沒法點”。

兩人下樓梯後進了屋,高炎龍在挨著房門的沙發上坐下,他提議,“我給妳拉了7500條,妳說是7100條,現在少袋子了,妳拉回來這麽多天了,也說不清楚,先按7300條付貨款,等結根昌來了再處理”。董群靈表示同意。

董群靈隨即付給高炎龍260元錢。之後,董群靈將那把從高炎龍家拿的刀子還給了高炎龍,並遞給他壹包洛牌香煙。

高炎龍回憶,董群靈當時還問他有沒有吃飯,要給他做飯吃。高炎龍說自己吃過了,走的時候大約是上午10點30分,董群靈還把他送到門外。接受京華時報記者采訪時,兩人均表示整個過程雙方都在商量著來,並沒有發生爭吵等不愉快情節。

高炎龍稱,他離開董家後,步行回到董父在縣城的門市部取行李。他本想把編織袋數目的事情再跟董父說下,但董父不在店內,只有壹名婦女和壹名小孩在看攤子。等了壹會兒後,高炎龍在11點10分左右離開,搭乘公***汽車去靈寶火車站。

“我在宏農賓館門前買了10塊錢的蘋果,到車站派出所門前的書攤買了壹本書,然後到車站買了張12點10分開往西安的火車票,準備經西安轉車去成都。”

高炎龍說,自己買到票後去車站東邊的廁所解了手,之後站在進站口等著進站。但火車晚點了,直到12點10分才開始檢票。下午到西安後,他又轉車去寶雞,在寶雞買了去成都的票,到成都時已是1月12日晚上7點左右。

高炎龍當時不知道,他離開董家後的幾個小時內,董群靈的母親被殺了。

董群靈稱,他把高炎龍送出門後就回軸承廠上班了,中午收到母親遇害的消息,“我的壹個侄子去我家取飯,看見我媽已經被害了”。

董群靈堅信是高炎龍殺了母親王桂蘭,“應該是他離開家之後,又返回來找我要剩下的錢,看我不在家,就找我媽要錢。我媽脾氣本來就不好,可能兩人吵起來了,他就拿刀行兇了”。

他說,自己1992年1月12日晚到成都後,在金牛區站東三組賀定貴家吃了晚飯,好幾個生意上的朋友都在賀定貴家,他們吃完飯後壹起玩了麻將。13日,高炎龍和賀定貴壹起去廣漢市看貨,當天回到成都。次日繼續找客戶、看貨。

對於河南刑警來成都調查高炎龍的事,結根昌比高炎龍知道得早。作為同村人,結根昌比高炎龍年長十多歲,同在成都做編織袋生意。

結根昌印象中,1992年1月14日下午,他在市場上聽當地老板說,有河南刑警拿著高炎龍的照片,在市場上找高炎龍,“他們問我高炎龍怎麽了,我說我不知道”。

當晚,結根昌在當地做編織袋生意的老板胡明洋家吃飯時,又說到此事,他決定去找高炎龍談談。

此時高炎龍正在另壹位生意朋友租的房子裏吃飯,結根昌把高炎龍叫出來問:“妳在河南犯啥事了?我聽說河南公安找妳呢。”

“河南公安找我幹啥,我又沒犯啥事,妳聽誰說的?”

“不信妳去問胡明洋。”

兩人來到胡明洋住處,胡明洋給了高炎龍確定的消息:“不錯,他們帶著妳的照片和身份證復印件找妳,妳要是在家強奸了,或者偷人家、搶人家了,該跑就跑吧,我們也不管”。

高炎龍說,“我又沒犯啥法,為什麽要跑”。

高炎龍決定給警方打電話,問問他們為什麽要找自己。

找到警方留的聯系方式後,高炎龍和生意夥伴汪廣德、胡明洋壹起,到租房子的門衛處,給警方打了電話。

高炎龍不會說當地話,而汪廣德是本地人,就由汪廣德給警方打電話,“電話接通後他們問我在哪裏,讓我們等著,說壹會兒就到”。

掛斷電話,他們就回到汪廣德租的房子處等待。沒過幾分鐘,三四名便衣找了過來。

便衣進門後問誰是高炎龍,“我說我是。核實完我的身份後,兩名警察抽掉我的腰帶、鞋帶,給我戴上手銬就要把我帶走。我問他們我犯什麽事了,他們說找我有點事,需要我配合調查”,高炎龍說。

高炎龍被警車載著去了當地派出所,警方把他關在壹個有鐵門的房間。“壹晚上沒人理我,我戴著手銬坐在裏面”,高炎龍說,他壹晚上都非常納悶,不知道警方找他幹啥。

第二天早上,3名便衣找高炎龍做筆錄,“他們亮了工作證,說是河南靈寶公安,找我有點事情,讓我說我在靈寶做了什麽,我就把我在靈寶做生意、要賬的經過說了。他們反復問我有沒有幹什麽違法的事情,我說沒有,就讓我在筆錄上簽字”。

高炎龍說,自己當天被帶到成都的九都賓館,被反銬在椅子上呆了壹夜,次日坐火車被帶回靈寶縣公安局刑警隊。

在靈寶縣公安局刑警隊,高炎龍繼續被提審。他說,“還是問我在靈寶幹了什麽違法的事情,我說沒有。他們不相信,說‘董群靈家發生事情了妳知道嗎’,我說我不知道,壹直說沒做犯法的事。他們就惱火了,說我不老實,對我刑訊逼供”。

高炎龍向記者展示了其雙手手腕上的傷疤。

“他們把我銬在椅子上,把銬子銬得很緊,手腫疼得不行,還用腳踩我,手腳並用地打我,用取暖的火鉗子打、捅,還用電警棒,反反復復地折磨我,把我打得大小便失禁、連續昏迷,用冷茶葉水澆我的臉和頭。我跪地求饒說沒幹也沒用,當時是生不如死。”

高炎龍說,在無法忍受的情況下,他按警方提供的線索說報復了董群靈的家人。

“訊問時他們說董群靈的家人被傷了,說沒啥事,還說他們是重證據不重口供,我也根本沒想到是人命關天的事情,單純地認為董群靈的母親會證明不是我傷害她的。”

高炎龍稱,警方反復訊問,在無法忍受拷打折磨之下,自己按警方提示的線索,說用刀子劃傷了董的母親,人躺在哪個地方、哪個地方有血跡,“按照他們提示的說,做筆錄,直到對方不再打、不再問”。

“如果我殺人了,刀子、衣服上肯定有血跡,他們可以去鑒定,只要鑒定不出來肯定能證明不是我做的。此外我坐的12點10分的火車,案發的時候我根本不在現場,我實在是冤枉啊。”高炎龍說。

1992年1月29日,高炎龍被關進看守所。再被提審時,高炎龍被告知王桂蘭被殺死了,“我才意識到,這是人命關天的事”。

在看守所期間,高炎龍多次給三門峽市檢察院、市中院、市政法委,河南省高檢、省政法委等部門寫上訪信,但始終沒有結果。

據高炎龍去年聘請的律師閱卷後提供的信息,1992年6月15日,三門峽市檢察院以高炎龍犯搶劫罪為由向三門峽市中院提起公訴。但此後4年內,三門峽市中院先後4次將案件退回三門峽市檢察院補充偵查。

1996年11月11日,三門峽市中院開庭審理此案,並於當月27日作出判決。

判決書載明,檢方起訴書指控,1992年1月11日12時許,高炎龍竄到王桂蘭家,持匕首劃割王手、面部,並用匕首柄猛砸王頭部致其重度腦挫裂傷死亡,後搶走現金200余元;高炎龍否認自己作案,辯護人認為此案證據不足,難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判決書稱,法院經審理查明,高炎龍在與董群靈結算買賣編織袋貨款時發生矛盾,高認為董少付200余元而心懷不滿。

當日11時30分左右,高炎龍身帶獵刀竄到董家,見董母王桂蘭壹人在家,即掏出獵刀問錢放在哪,並要進裏間尋找,王上前阻攔,高炎龍便用刀子照王桂蘭手、面部劃幾刀,見王仍阻攔不放,又用刀把照其頭部猛砸幾下,王倒地後高炎龍即到裏間找錢,爾後逃離現場。

經法醫鑒定,王桂蘭因重度腦挫裂傷當日死亡。

三門峽市中院認為,“高炎龍目無國法,光天化日之下持刀闖入他人住宅,搶劫他人財物,並致人死亡,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搶劫罪成立,且犯罪情節嚴重,論罪當殺,但鑒於本案實際情況,可依法酌情從輕判處”。

三門峽中院以高炎龍犯搶劫罪,判處其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

高炎龍上訴。1998年1月21日,河南省高院作出裁定,以“原判認定高炎龍搶劫殺人的犯罪事實不清”為由,撤銷原判,發回三門峽市中院重審。

取保17年後未結案

然而,此案並未重新開庭審理。

高炎龍的哥哥稱,1998年8月15日,靈寶縣公安局聯系他,“說這個案子沒法了結,要辦理取保候審,我就去簽了字”。當天,高炎龍走出看守所。

取保候審後,高炎龍再未獲悉此案的任何進展。當年年底,他經人介紹找了對象並結婚。他妻子知道他的這些經歷,“我媳婦說,‘妳這是冤枉了,肯定很痛苦的,我也不嫌棄妳,等以後經濟條件允許了,咱們要打官司討公道’”。

後來,高炎龍在礦上做過看護工,下過煤礦,也搞過建築,再後來借錢買了輛三輪車,給別人拉雞糞、拉磚,也賣過菜、收過糧食,至今沒有固定職業。“除了會開車,我也沒有什麽技術”。

高炎龍壹直覺得自己委屈。2000年9月份,他到國務院信訪辦遞了上訪信,回去後又給河南省信訪辦寄過上訪信,但壹直沒有消息。

2014年,高炎龍委托了鄭州德和衡律師事務所的王冷律師和李紅光律師。根據律師查閱三門峽市中院、三門峽市檢察院卷宗後提供的信息,三門峽市中院在收到省高院發回重審的裁定後,又將此案退回三門峽市檢察院補充偵查,後者又於1998年7月14日將此案退給靈寶縣公安局補充偵查。

他們查閱的卷宗顯示,高炎龍沒有作案時間,其供述的作案時所穿衣服上未鑒定出死者血跡。他們曾多次找靈寶警方查閱卷宗、反映情況,卻壹直沒有結果。

今年10月26日,高炎龍又去了北京,到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遞了材料。從北京回來後,他又去了河南省公安廳、省高檢、省高院,但始終沒進展。

11月初,高炎龍接到靈寶市公安局辦公室打來的電話,問他是否上訪了,並稱靈寶市公安局已受理此案,已轉給靈寶市公安局刑警隊。可高炎龍多次撥打刑警隊電話,壹直聯系不上。

他又找到負責此案的靈寶市公安局副局長邵中革,打第壹次電話時對方說在外地出差,後來再打電話,對方均回復短信說在開會,始終沒有結果。

11月20日下午,高炎龍再次給三門峽市中院、市檢察院,以及靈寶市公安局寄出情況反映材料。

11月19日,北京的劉曉原律師接到了高炎龍寄來的反映材料,決定為他提供法律援助。劉曉原表示,按照當年《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修正)及最高法司法解釋規定,補充偵查期限為1個月,但直至今日,三門峽市檢察院仍未向三門峽市中院提請恢復審理,也未做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199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試行)》第1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以人民檢察院撤訴結案”,但三門峽市中院至今未對此結案。

不論是按照當年的刑訴法還是現行的刑訴法,取保候審最長期限為1年,期限屆滿就應予以解除,但17年過去了,高炎龍仍是“搶劫殺人”的犯罪嫌疑人。

劉曉原認為,此案案發已23年,高炎龍取保候審已17年,不能再無限期拖延下去,公檢法應當給高炎龍壹個答復,靈寶市公安局在沒有新的充分證據證明是高炎龍作案的情況下,應撤銷“高炎龍搶劫殺人案”。

11月23日上午,京華時報記者來到靈寶市公安局宣傳科,希望就諸多問題進行采訪,包括1998年三門峽市檢察院將此案退回後,靈寶市公安局有沒有繼續補充偵查、有無進展、是否已將進展報給檢察院,為何做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取保候審期間有沒有繼續偵查此案,為何取保候審長達17年沒有結果,但對方稱不知道此事由哪個部門負責,並要求記者聯系三門峽市政法委。

後者讓記者聯系靈寶市委宣傳部登記,記者登記後,靈寶市公安局宣傳科負責人仍表示自己很忙,且不知道此案在哪個部門。記者來到靈寶市公安局法制大隊,表明來意後被直接推出門外,讓記者繼續找靈寶市公安局宣傳科。

記者多次致電靈寶市公安局副局長邵中革,均被對方掛斷,發送的采訪短信至發稿時仍未獲得回復。

11月24日上午,高炎龍再次來到三門峽市中院信訪大廳,接待人員稱,此案經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後,中院已退回給檢察院補充偵查,案件不在中院。該接待人員同時表示,按當時的法律規定,檢察院在補充偵查期限內沒有提請中院恢復法庭審理,中院確實應當以檢察院撤訴結案。

之所以沒有結案,該接待人員表示,“以我個人考慮,那種情況下,妳(檢察院)沒有來(起訴),我估計(中院的)案件承辦人可能是這種想法,‘沒有來就算了吧’。”該接待人員讓高炎龍繼續找檢察院問情況。

近壹年以來,高炎龍及其聘請的律師曾多次找到三門峽市檢察院反映情況,今年9月份再次將反映材料遞交到控申處。11月24日下午,三門峽市檢察院控申處壹名負責人表示,經領導批示後,已經將此案轉交給公訴處處理。

被關押在看守所期間,為了排解無聊,高炎龍堅持寫日記,記錄自己每天的經歷、每天看書的讀後感、在監室內的瑣事,更多的是表達對親人的思念之情,以及對自己遭遇的憤恨。

1997年3月21日深夜,他寫了壹首詩,叫《春寒》:異鄉靈地遭不幸,五春有余心堪驚。思親三更還難眠,遊子憂心身疲影。

高炎龍多次對記者表示,自己做的這些努力,就是要為自己爭口氣。

人民網-取保候審17年後他仍是殺人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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