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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在取保候審階段提起公訴意味著什麽?

取保候審是指當事人已經涉嫌刑事犯罪,在取保候審期間必須遵守相關規定。

檢察院提審,說明案件可能已經到了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階段,檢察官提審嫌疑人。案件移送檢察院或法院的,辯護律師可以到檢察院或法院閱卷,收集偵查機關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供述、書證、物證等相關證據,深入研究後制定好辯護方案,確保在開庭時為被告人作無罪、罪輕、減輕、免除處罰或宣告緩刑的辯護,維護被告人的最大利益。

提審和再審有什麽區別?

1有不同的含義。再審是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的再審。提審是因為案情重大或其他原因,上級法院將下級法院尚未判決或已經判決的案件交由自己審理。

2.提起主體不同:再審可以由當事人、檢察院、法院提起;傳訊只能由法院發起。

3.不同法院適用:再審可以由各級法院審理,提審只能由上壹級法院進行。

4、適用對象不同,再審適用於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案件;可能是我院處理的案件,也可能是下級法院處理的案件;提審的適用對象,不僅是加強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案件,也包括高級人民法院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壹審案件(《刑事訴訟法》第200條),而僅限於下級法院辦理的案件。

上級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案件審理的條件是什麽?

上級法院在刑事訴訟中將案件提交審判的條件如下:

1,案情重大復雜,下級法院對定罪量刑沒有把握。

2、涉及面廣。如某壹級領導犯罪、政策性強的統戰對象犯罪、影響較大的涉外案件等。

3、下級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受到外界幹擾、抵制,無法秉公辦案,需要上級法院的支持。

4.案件當事人是受理案件的下級法院工作人員。

5.涉及重大技術問題的疑難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壹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七十二條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正常進行的需要、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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