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親屬主要是指因血親、姻親和收養而形成的社會關系。
會見人必須持本人身份證和街道辦事處或村委會開具的證明,證明會見人與押犯確系親屬或監護人,經民警審核後,方可會見。
《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律師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可以會見在押罪犯:
(壹)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二)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中,擔任代理人;
(三)代理調解、仲裁;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申訴;
(五)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六)解答有關法律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其他文書。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師,需要向監獄在押罪犯調查取證的,可以會見在押罪犯。
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律師。
擴展資料:
《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同時指出:
第五條律師需要會見在押罪犯,可以傳真、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監獄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並於會見之日向監獄出示原件:
(壹)律師執業證書;
(二)律師事務所證明;
(三) 罪犯本人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的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調查取證的相關證明文件。
監獄應當留存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罪犯證明原件。
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律師的,律師第壹次會見時,應當向罪犯本人確認是否建立委托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