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的法律規定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詢,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律師,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擔任代理人的律師,以及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調解、仲裁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罪犯。 律師需要會見在押罪犯,可以傳真、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監獄提交授權委托書,如果是不需要授權委托的,提供相關證明、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罪犯的信函等材料的復印件。對有律師輔助人員或者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律師應當向監獄提交其工作證件或者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監獄收到律師提交的相關材料後,對於符合規定的,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於涉及國家秘密或者重大、復雜案件的在押罪犯,由監獄作出批準會見或者不批準會見的決定。監獄應當在作出批準決定後48小時內安排會見。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壹般應由兩名律師參加,也可以由壹名律師帶壹名律師輔助人員參加。律師會見在押罪犯,不得傳遞違禁品,不得私自為在押罪犯傳遞書信、錢物,不得將通訊工具提供在押罪犯使用,不得未經監獄和在押罪犯同意對會見進行錄音、錄像和拍照。 監獄警察發現律師在會見在押罪犯過程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向律師提出警告。警告無效的,將中止會見。同時,監獄方面可以向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反映,而律師會見在押罪犯,發現監獄警察有違反法律規定行為的,可以向罪犯所在監獄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投訴。三、假釋的具體需要的條件
1、適用假釋的對象適格:我國規定的假釋,指的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對其提前釋放。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以上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司法解釋,這種特殊情況指的是有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特殊情況”應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 (2)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並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會再危害社會; (3)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慣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除外; (5)為了進壹步貫徹,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為了政治鬥爭的需要,對某些具有外國國籍或不屬於大陸籍的罪犯而適用假釋; (7)其他特殊情況。 2、法定的實質條件: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確有悔改表現”:認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範和監獄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除符合刑法第八十壹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壹貫表現,犯罪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假釋後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3、法定的刑罰執行時間條件:假釋只適用於已經執行壹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壹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綜上可知,假釋是不需要花錢的,但需要滿足法律中對假釋的條件規定,那樣才能獲得假釋。知道了假釋的條件,您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的話,壹定要好好表現,努力爭取。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去監獄探視需要什麽手續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在監獄探監並不只限於親屬,朋友或其他人經過申請得到批準後也是可以見的。看守所裏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