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已經被刑事拘留,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律師可以去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
2.近親屬可以考慮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快委托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以便了解最真實的故事,安撫犯罪嫌疑人的情緒。
每個看守所都有自己具體的交付規定和交付時間規定。可以送衣服,但是衣服不能有夾層,紐扣,拉鏈,金屬。最好送棉質保暖襯衫。壹次發送衣服不能超過65,438+00件。
會議:
1.罪犯會見其親屬、監護人,每月不超過兩次,每次不超過1小時,每次前來會見不超過3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議時間或增加人數的,必須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2.罪犯會見委托律師的,由律師向看守所提出申請,看守所核對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執業證書和本人身份證,在48小時內作出安排。
3.罪犯會見應當在看守所會議室舉行,應當遵守看守所的有關規定,有警察在場。違反規定的,看守所應當中止會見。
只有律師才能會見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其他任何人都無權會見。除非法院判決已經下達並生效,否則家人朋友只能申請見面。
看守所送的東西,罪犯近親屬送給罪犯的物品,都要經過看守所工作人員的檢查。但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可以在指定時間會見犯罪嫌疑人,連自己的親人都無權會見,只能在看守所指定的時間送衣服、存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在押罪犯,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和會見。
第二十九條罪犯的近親屬患重病或者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罪犯。
罪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病情嚴重者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允許罪犯在嚴格監護下到家中探視。
第三十條罪犯近親屬送給罪犯的物品,監獄看守人員必須查驗。
第三十壹條看守所受辦案機關委托,可以檢查罪犯收發的信件。發現阻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予以拘留,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在押罪犯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同自己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和通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九條* * *罪犯收受財物,應當經監獄同意並接受檢查。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被逮捕人應當立即送往看守所羈押。除非無法通知,否則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