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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探監的時候忘帶身份證了怎麽辦?

如果忘記帶身份證探監,只能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和戶口簿到監獄服刑人員管理辦公室審核,安檢,驗證其有效性後才能探監。

關於擴大監獄探訪的問題:

罪犯的近親屬壹般應當持與罪犯關系的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監獄探視。犯罪分子壹般壹個月見面1次,每次半小時到壹小時。監獄可以照顧寬大罪犯和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增加會見次數,延長會見時間。

1、探監期間,接待群眾探監所需手續:

探監程序如下: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同時需提供訪員與被訪人的關系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被判處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可以探視,但每月不得超過壹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

2.探監流程如下:

(1)帶上身份證件、戶口本、戶籍證明、身份證等。

(2)攜帶相關證明,由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

(3)探視時間:未定罪的犯人除律師外不能探監,已定罪的犯人每月最多可探監三次;

(4)探視者只能是近親屬或近親。

探監是指探視犯人,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

3、監獄探視時間:

(1)犯罪分子壹般壹個月見面1次,每次見面時間從半小時到壹小時不等。監獄可以照顧寬大罪犯和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增加會見次數,延長會見時間;

(2)需要見面的罪犯,每個月寄信時,要求見面。中隊幹警發集合通知,集合對象按照指定日期來監獄集合。受訪者必須攜帶身份證等。,並經監獄負責會見的警官審查後才能會見。

4、家屬探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現在全國各地普遍的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參觀監獄,因為參觀監獄可以帶來相應的經濟利益;

(2)證書條件。各監獄在探監時要求提供以下證件: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3)時間條件。這壹條件規定,只能在指定的探監日進行探監;

見面時需要帶“見面卡”,只有服刑人員的親屬才有,但服刑人員的朋友可以跟隨親屬見面;探監壹般是壹個月壹次,人數不固定,但需要監獄批準。

5、刑事拘留的特點:

(1)拘役是短期自由刑。拘役的最低期限為1個月以上,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壹種,監禁罪犯,實行強制勞動改造;

(2)刑事拘留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但需要短期拘留改造的犯罪分子;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與管制有明顯區別,因為它剝奪的是罪犯的自由。由於刑事拘留是壹種刑罰方法,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等方面都有明顯的區別。

(4)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壹種刑罰方法。

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拘留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行刑期間,犯人每月可以回家壹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情發給報酬。

總結壹下,如果去監獄參觀,壹定要帶上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才能去監獄參觀,壹定要經過審核和安檢才能入監。所以,如果忘記帶身份證,只能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和戶口本到監獄服刑人員管理辦公室審核,安檢,驗證有效後才能到監獄探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通信應由監獄檢查。在監獄中發現的妨礙罪犯改造的信件,可以拘留。罪犯寫給上級機關和監獄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和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財物,應當經監獄批準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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