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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議取消醉駕入刑遭反對,網友們反對的理由是什麽?

某人大代表建議取消醉駕入刑,但是支持者並不是很多,評論區的人幾乎都否定這壹觀點,因為大家都覺得那些醉駕的人非常危險,如果發生了意外情況,他們自己的生命會受到影響,其實也會給別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脅,每壹個人的生命只有壹次,這些人為了壹時之快喝了很多酒,但是卻會影響到別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這壹點就不值得被原諒。

人大代表朱列玉給出的理由是,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並不意味著對酒後駕駛的不法行為不予追究。相反,在限制刑法的適用的同時,建議加大對酒駕醉駕行為的行政處罰的力度和範圍。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可讓法律多壹份人情和溫度,也可以極大地降低犯罪率,有助於和諧社會的建設。

人大代表建議取消醉駕入刑遭反對,網友們反對的理由是什麽?

朱列玉說的這些理由,聽起來有點道理,由刑罰改為行政處罰,可以極大地降低犯罪率,有助於和諧社會建設。只是,朱代表有沒有想過,多壹起“醉駕”案件,就會多壹份交通事故風險,就有可能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多壹份危險

壹旦發生交通事故,就有可能對壹個人、壹個家庭,甚至多個人、多個家庭造成傷害。那麽,這樣的傷害是有利於社會和諧呢還是不利於社會和諧。因為壹個人的貪酒,就給壹個甚至多個家庭帶來災難,這樣的人“入刑”,難道還冤枉嗎?

很顯然,這樣的和諧,是以草換樹、以土換金的和諧,是得不償失的和諧。如果這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方法,那所有的犯罪都可以取消,改為行政處罰。如此,整個社會就會壹盤散沙,就會毫無章法、毫無秩序、毫無規則。

需要朱代表註意的是,“醉駕入刑”並不是哪個人或哪個部門為了自身利益提出的,也不是頭腦發熱、拍腦袋,而是在強烈的民意下才做出的壹項重大決策。而從實施的效果來看,也是非常明顯的。據統計,自2011年醉駕首次寫入刑法,至2020年,全國法院審結“醉駕”等危險駕駛犯罪案件總數升至28.9萬件,占刑事案件總數的25.9%,危險駕駛罪已高居刑事案件數量首位。

也許,朱代表作為壹名律師,可能更多的是站在案件和當事人的角度看待問題,認為“醉駕”案件過多,已經占用了太多的司法資源,也會讓很多人因為“醉駕入刑”而成為“罪犯”,失去被社會認可的機會。特別是有壹定社會地位和影響者,也會因為有過壹次“醉駕”,成為被社會“拋棄”的對象。

但是,朱代表有沒有想過,如果取消“醉駕入刑”,近30萬起的“醉駕”案件,將引發多少交通事故、給多少人、多少家庭帶來傷害呢?會造成多少財產損失呢?更重要的是,“醉駕”都已經入刑了,要追究刑事責任了,還有那麽多人頂風作案,還敢抱著僥幸心理“醉駕”。如果取消“醉駕入刑”了,那“醉駕”案件豈不是又要迅速增加。到時候,圍繞交通事故的刑事案件會快速增加,甚至遠超“醉駕入刑”的案件。

至於朱代表提到的因為“醉駕”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當事人出來後會受到嫌棄的問題,壹方面,這不能怪別人,是自己不敬畏法律所致。如果敬畏法律,就不該做出“醉駕”行為;另壹方面,出獄後被嫌棄,那也是壹種民意的反映,民眾是用這樣的方式希望每個人都不要犯罪。面對這樣的結果,唯有自己做好,讓社會重新認識自己,才是最佳選擇,而不是乞求民眾的同情。

醉駕入刑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

分析判斷壹種決策的對與錯、是與非,不能只看單方面的結果,而要看綜合效果。“醉駕入刑”,單純從司法資源的占用和犯罪案件的上升來看,確實出現了壹些新的矛盾和問題。但是,如果綜合分析,這些矛盾和問題與產生的效果和效益來比,也就輕重頓分了。特別是“醉駕入刑”從民意的角度來看,更是完全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符合大多數人的意願,取消“醉駕入刑”,是有違民意的行為,會受到民眾的強烈反對和不滿的。

也正因為如此,朱代表的建議,只能作為壹家之言,而不能作為代表建議。人大代表的建議,應當是代表人民,而不是代表自己。顯然,朱代表有關取消“醉駕入刑”的建議,是很難具有代表性的,在人代會上提出,確實有點不太適合事宜。提交給兩會的議案、建議等,應當更多地聽取民意、代表民意,而不是自己的壹點看法。

所以,“醉駕入刑”不能取消,不僅不能取消,還要加大處罰力度,從而讓法律真正長出牙齒。壹旦到了每個人都能敬畏法律、敬畏“醉駕入刑”了,“醉駕”者也就會越來越少,最終每個人都能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最終帶來交通安全的大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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