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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訴訟文書歸檔辦法(1991)

壹、總則第壹條人民法院的各類訴訟文書是國家重要的專業文書之壹,其形成的訴訟檔案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真實記錄,反映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令的執行情況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也是人民法院開展審判活動的重要依據和必要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和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的特點,制定本辦法。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做好立案工作。第二條人民法院訴訟文書應當按照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類別,按照年度、審級、壹案壹件的原則分別歸檔。從案件受理到結案所形成的法律文書、公文和函件,都使用受理時編制的案號。第三條各類訴訟文書必須使用標準16英寸辦公用紙書寫和簽發,並使用毛筆或鋼筆(墨水或碳素墨水、藍黑墨水)。第四條人民法院各類訴訟文書應當按照保密和方便的原則分為壹級卷和二級卷。第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文書歸檔列為審判庭崗位責任制的內容之壹。承辦書記員負責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承辦法官和庭長負責檢查檔案質量,監督承辦書記員按期歸檔。二、訴訟文書材料的收集第六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書記員開始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各類訴訟文書材料,開始立案。案件結案後,要認真檢查全案文件材料是否收集齊全。發現法律文書不全的,應當及時補充或者補正,將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剔除,再行整理。第七條訴訟文書材料壹般只保存壹份(領導批示的除外),排除壹切重復材料。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三份可以保存,放入底袋備用。第八條適用簡易程序執行案件的文書材料,可以與原審案卷合並歸檔。需要長期執行的案件文書材料,應當以原審級案件收文號獨立執行,歸檔後與原審案卷合並保管。委托執行案件形成的簡單材料,應當移交第壹審法院保管。第九條下列訴訟文書材料可以不歸檔,由承辦單位自行辦理:

1.回復來訪者向有關單位直接投訴的信件;

2 .移交有關單位處理;

3 .無參考價值的信封、調令、工作資料;

4.內容相同的重復投訴材料;

5 .法律法規復印件;

6.壹般性法律文書草案(尚未定稿);

7.與本案無關的材料。三、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第十條訴訟文書材料排列的總要求是按照訴訟程序客觀過程中文書形成的自然順序排列,兼顧文書之間的有機聯系。第十壹條第壹審刑事案件訴訟文書的順序是:

(1)檔案袋;(2)卷內內容;(3)案件移送書(接案記錄);(4)原起訴書(自訴書)及其附件;(五)送達起訴書;(六)聘請、委派和委托辯護人的材料;(7)自行逮捕的決定、逮捕令和通知家屬;(八)搜查證、搜查筆錄和扣押物品清單;(九)查封令和查封清單;(10)取保候審、保外就醫決定書及保證書;(11)退回補充踏勘函和補充踏勘材料;(12)撤函;(14)調查筆錄或調查取證材料;(14)贓物鑒定結論及證據;(15)訊問筆錄;(16)被告人供認並揭發問題登記表及核查材料;(17)延長審理期限的決定、報告及答復;(18)開庭前通知、傳票、質押票交換;(19)開盤公告稿;(20)庭審筆錄(起訴書、答辯狀、證人證言、被告人陳述);(21)判決書、裁定書原件(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調解書、協議書、裁定書原件);(22)判決筆錄(委托書和判決筆錄);(23)收到判決書、裁定書;(24)司法建議書;(25)托管;(26)抗議;(27)申訴案件移送存根;(28)上級人民法院的撤訴函;(29)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定書;(30)執行通知書存根和回執(釋放證明回執);(31)贓物移交清單及辦理手續的證據材料;(32)制備形式;(33)證據袋;(34)卷底。

第壹審刑事案件主卷中有關死刑和死緩的文件材料順序依次為(23)至(24)之間:

(1)死刑緩期執行復核報告及上訴移送函;(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批復;(3)回函;(四)執行死刑命令;(五)關於死刑緩期執行的報告和答復;(6)死刑執行前的查證記錄;(七)死刑執行筆錄;(8)執行死刑通知草案;(九)死刑執行情況報告;(10)死刑執行前後的照片;(11)接收死刑犯家屬骨灰或屍體的通知;(12)屍體處理登記表。

上述訴訟文書整理完畢後,繼續整理(24)後的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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