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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中有哪些突發事件?

庭審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賦予的審判權的嚴肅法律行為,也是刑事訴訟的重要環節。因此,無論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乃至旁聽人員,都應當維護法庭的尊嚴,不得違反法庭秩序,以保證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然而,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訴訟當事人和旁聽人員經常違反法庭紀律,對我國刑事審判造成壹定影響,幹擾了正常的審判活動,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對這種行為的正確處理,體現了壹個刑事法官駕馭、組織、指揮法庭審判活動的水平和能力。通過多年的刑事審判活動,我總結整理了壹些常見的現象,以及如何處理。壹、突發事件的基本定義突發事件是指在刑事審判過程中,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發生的,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始料不及的,難以在瞬間作出正確判斷,影響正常審判活動的特定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出庭時間應在法庭審判活動的正常過程中;2.這些行為,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甚至是壹些具體的動作,在法庭上都是突然的、意想不到的;3.內容復雜,往往與正在審理的案件密切相關,或者申訴不合理,或者影響審理;4、時間緊,很難正確解決這些問題;5.這可能會影響審判活動的繼續。在我看來,只要具備以上特征,就可以定義為突發事件。當然,這些行為可能合法,也可能不合法。法官只要具備壹定的專業知識、審判經驗和綜合能力,就能依法做出正確的裁決。二、突發事件處理原則1,合法公正原則。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依法處理突發事件。這裏的法律是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院的規則。同時,要有條不紊、有條不紊地進行,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說服當事人。2.合理性原則。即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既符合法律規定,又照顧了當時的合理訴求。3.審慎和安全的原則。根據突發事件的內容、情節以及對法庭審判活動的影響,選擇適當的處置措施,把握好度。4、果斷及時原則。法院應及時做出裁決,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三。常見突發事件的處置無論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合議庭或者獨任法官在開庭前都要做好詳細的庭審提綱,充分估計庭審中可能發生的事件,制定相應的處置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影響庭審順利進行的因素。1,當事人申請法院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書記員、檢察官回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但應當提供證明材料。決定權在院長(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回避)、檢察長,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壹次當庭申請復議。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2.當事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權是被告人的壹項重要訴訟權利。應該依法保障。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十五條規定,壹名被告人不得委托二名以上辯護人。* * *在同壹犯罪案件中,壹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個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根據本解釋第165條,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當庭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布延期開庭。被告人請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休庭。重新開庭後,被告人拒絕由重新指定的辯護人或者重新指定的辯護律師當庭辯護的,法院應當視情況處理:①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另行委托辯護人,法院也不再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被告將為自己辯護。(2)被告人是盲聾啞人,審判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只要有壹種情況存在,就不允許。需要註意的是,從法院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天,準備答辯的時間不計入庭審時限。3.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無論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這種情況都是普遍存在的。處理措施如下: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65條規定,①要求申請人提供準確的姓名、聯系方式、存放證據的場所,並說明擬證明的案件事實;(2)申請重新鑒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三)說明申請勘驗的理由;根據具體情況,法院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申請,宣布延期審理。這裏的具體情況如何判斷,要看是否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罪名是否成立;法庭不同意的,應當當庭說明理由,繼續審理。需要註意的是,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壹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4、公訴人要求出示證據清單以外的證據,辯方表示反對。在自訴案件的審理中,這種可能性也是存在的,解決辦法如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①確有必要的,法院可以允許出示證據;(2)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並要求進行必要準備的,法院可以宣布休庭;法庭應確定辯護方進行必要準備的時間。期間屆滿後,應當及時開庭。5.對被告供詞的處理。被告人供述作為刑事訴訟中的壹種證據,是被告人在接受公安、司法人員訊問時,向訊問人員所作的書面或口頭陳述。在審判過程中,被告可能會也可能不會認可他的供詞。翻供的,法庭應當提示公訴人詢問被告人翻供的原因,而不是要求法庭訊問。被告翻供的原因是不妨礙大局的小事的,法院應當告知被告已經充分註意並記錄在案;如果是重大事項,比如刑訊逼供、誘供等。,且不明確可能影響事實和性質的,應當由公訴人予以證明。如果解決不了,就果斷休庭,請有關方面查明。6、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這種情況主要是由於本案事實不清,影響了性質的認定;新的犯罪可能發生;或者有需要起訴的犯罪案件。法院應當依法準許,並宣布延期審理。註:延期次數不超過兩次,每次時間不超過壹個月,時間不計入審限。7.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自訴案件難,這是基層法官的感受。原因有三。壹是調查取證難。大多數案件發生在鄰裏之間,往往是由民事糾紛或婚姻家庭糾紛引起的。證人怕得罪人,不願意作證,導致法官取證困難。二是矛盾難以解決,案件可以訴至法院。當事人的親友和基層組織可能在起訴前做了很多說服工作,但收效甚微,雙方對立很大;第三,自訴案件的數量畢竟是少數。對於長期從事民事審判的法官來源來說,對刑事訴訟程序不熟悉,對刑法的規定理解不全面。導致在法庭審判中,控辯雙方出示的證據都不能證明案件事實,這壹點更加突出。往往自訴人出示的證據與被告人出示的證據相互矛盾,甚至完全相反,難以認定案件事實。有的做法是休庭,讓控辯雙方繼續收集和固定證據。當法庭重新開庭時,出現了與上次審判相同的情況,法庭無法公正審判。雖然刑事訴訟法中沒有專門的自訴程序壹章,但作為刑事案件,應當遵循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參照公訴案件處理類似情況。目前,刑事訴訟中沒有證據規則。本案中,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3條規定,合議庭應當對證據進行核實,避免類似情況發生。8.當事人反對對方的發言。在這種情況下,存在說話方式不當,未經法庭許可貿然發言,或者發言內容具有諷刺、侮辱、挑釁等可能激化矛盾的情況。法院應該及時制止。如果其不聽勸阻,則應給予警告,並根據法院規則對其進行處罰。9.被告人在最後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和證據,可能影響裁判。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68條,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如果是新的答辯,恢復法庭辯論。否則,該程序可能是非法的。10.當事人或者旁聽人員對法庭、合議庭成員(獨任審判員)或者法庭工作人員進行人身攻擊或者發表侮辱性言論的。合議庭成員首先要檢查自己是否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合議庭的言行是否符合法言法語規範,是否平等對待當事人。不應該有偏袒。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引導其依法進行訴訟活動,避免與法院對抗。當然,對違反法庭規則的,法庭要果斷處理,對其進行警告、訓誡、強行帶出法庭,直至罰款(最高1000元)、拘留(最高15天)。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總之,作為壹名刑事法官,要有駕馭、組織、指揮的能力,這不僅是期望,更要表現在即興發揮上,樹立壹個刑事法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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