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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的規定

刑事案件申訴的,需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並提交申訴狀、原壹、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其他相關材料。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如下:

(壹)不服人民檢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不服不起訴決定如何申訴

不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方式是: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立案復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申訴材料連同案卷壹並報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受理。

二、壹般對批捕決定不服如何處理

犯罪嫌疑人不服批捕決定的話可以向檢察院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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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六條,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壹)不服人民檢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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