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擔任人民陪審員:
1.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八周歲;
3.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壹般為高中學歷以上
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八周歲;
3、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擔任人民陪審員,壹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為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規範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和《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的規定要求,現由承德市雙橋區司法局、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承德市公安局雙橋分局向社會公開選任人民陪審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選任名額
雙橋區***計選任陪審員名額為77名,其中通過隨機方式選任人民陪審員名額為62名;通過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方式選任人民陪審員名額為15名。
二、選任條件
(壹)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八周歲;
3.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擔任人民陪審員,壹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
(二)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2.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4.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5.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6.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第八條 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人民陪審員的名額數不低於本院法官數的三倍。
第十四條 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由法官擔任審判長,可以組成三人合議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與人民陪審員四人組成七人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