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公證人員提前與監獄相關人員取得電話聯系,了解監所管理規定、被監管人員的作息時間和需要攜帶的證明材料等。
2、公證人員攜帶公證處公證機構介紹信、《公證員執業證》或《公證員助理工作證》等身份證明到監獄辦理。
3、監獄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材料,公證員進行身份確認,並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取得同意賣房聲明和談話筆錄等相關公證材料,需要進行現場拍照。
4、委托律師、近親屬、公證人員或者由服刑人員自己書寫委托書來辦理委托事項。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2、提存;
3、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4、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5、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綜上所述,人在監獄裏辦理委托公證需要監獄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材料,公證員進行身份確認,並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取得相關公證材料,需要進行現場拍照的,應事先與監獄協商,最後辦理委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壹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