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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答辯和處罰

對於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本辯護人認為,犯罪事實基本清楚,被告人認罪,對犯罪事實未發表辯護意見,自願認罪。其實所謂的無罪辯護,並不壹定是直接反對控方的意見。比如律師作為代理人,明知對方已經構成盜竊罪,在律師的建議下,當事人可以自願認罪認罰。

壹、當事人認罪,辯護律師可以做無罪辯護嗎?

1,可以。辯護律師基於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法享有獨立的辯護權利,因此可以進行無罪辯護。

2.當壹方認為自己有罪,但辯護律師認為在法律適用和重要證據方面存在問題,因此無罪時,可以進行無罪辯護。

3.實踐中,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辯護律師會依法制定多重辯護方案,定罪時無罪辯護,量刑時罪輕辯護。

二、認罪認罰案件的構成要件:

1,供述的要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2、處罰的要件,即願意接受處罰;

3.結果要件,即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三、在下列任何情況下,無須簽署供詞: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然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幹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酌情從輕處罰。鑒於此,請求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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