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身相似,節約司法資源。辯訴交易制度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都源於司法資源的短缺。
辯訴交易制度是19世紀起源於美國的壹項刑事司法制度,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被廣泛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在我國近年來多次司法體制改革的背景下產生的。從立案審查制到立案登記制的改革,使得審判案件數量同比快速增長。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強調突出審判中心地位,落實證據裁判規則,嚴格排除非法證據,導致刑事案件審理期限大幅延長。員額制和司法責任制改革減少了法官、檢察官辦案數量,增加了法官、檢察官辦案工作強度和壓力。
2.縮短審判時間,保障被告得到迅速審判的權利。在辯訴交易制度下,被告人可以就罪名和罪數與辦案人員打交道,可以避免因案件調查而需要接受額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審前程序,也可以避免等待審判結果的焦慮和不確定感。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辦案人員對社會危害性程序低、認罪態度好的當事人可以優先變更強制措施,對適用簡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當事人可以縮短審判周期、保護被告人權利。
3.考慮災民的實際迫切需求。對於許多刑事案件來說,受害者有著多樣化的考慮。
4.最終的司法權屬於法院。在美國的辯訴交易制度中,法院對是否接受控辯雙方協商以及如何量刑有最終決定權,法官對控辯雙方提交的辯護協議有接受或駁回的決定權:如果接受,應當告知被告,協議中約定的處置意見將在判決和量刑中體現;如果拒絕,應通知控辯雙方其協議已被拒絕,並記錄這壹情況。在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公安、檢察機關雖然要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從寬制度的權利,但也要在起訴意見書和起訴書中記錄犯罪嫌疑人的認罪認罰情況。但是,只有法院才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進行判斷和量刑。
辯訴交易與寬恕制度的區別:
1,本質區別:證明標準不同。在辯訴交易中,犯罪嫌疑人和辦案人員可以就罪名和罪數進行協商。如果當事人已經認罪,原則上案件不需要進入審判程序,法院可以直接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認罪認罰案件仍應以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前提。
2.顯著區別:律師的參與。在辯訴交易中,如果當事人已經認罪,原則上案件不需要進入審判程序,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這種情況下,雖然節約了司法資源,但也容易滋生腐敗。我國強調律師參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階段就當事人自願認罪認罰與偵查機關協商。根據《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15條規定,辯護律師應當就是否認罪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溝通,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向辦案機關提出定罪量刑、訴訟程序適用等方面的意見。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試點工作的決定。
為進壹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訴訟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確保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有罪者得到公正懲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 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沈陽、大連、南京、杭州、福州、廈門、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Xi安開展刑事案件從寬處理制度試點工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並簽署書面陳述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