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依法從輕處理。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其犯罪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以及認罪認罰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嫌疑人可以認罪,認罪半個月。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可能有期徒刑超過壹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