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後多久開庭沒有明確規定,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被告人認罪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並在10日內作出決定。可能有期徒刑超過壹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自願坦白和懲罰的好處:
1,法律幫助。對沒有聘請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值班律師將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變更強制措施申請、辦案建議;
2、從寬處理。寬大制度可以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越早坦白從寬,越早回歸社會;
3.趕緊處理。簡化辦案程序,節約司法資源,讓犯罪嫌疑人提前知道應該受到什麽處罰。
壹個完整的刑事訴訟程序包括:
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從壹個人被逮捕到案件移送檢察院,這個階段稱為“偵查階段”,壹般持續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羈押壹個月以上和逮捕兩個月左右。這壹階段的重點是通過公安部門的調查,查清案件的來龍去脈和基本事實;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部門後,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3.審判階段(開庭階段):在這壹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應當決定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
綜上,認罪認罰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壹般為十天。案件可能需要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執行完畢。對於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