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法定減輕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的,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減輕處罰;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沒有法定減輕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從輕處罰。
對於贓款贓物的返還和賠償,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贓款贓物的返還和賠償能在多大程度上彌補損害結果、贓款贓物的返還和賠償的數額來確定從寬處理的範圍。
1,全部返還贓物或者返還賠償金的,基準刑可以減少20%至30%;
2、部分贓物,退賠後,可以減輕基準刑20%以下;
3.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或者較大經濟損失的,基準刑可以降低到10%以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173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壹)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為值班律師提前了解案件相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