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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不認罪還有意義嗎?

毫無意義。認罪後會影響辯護,不能不認罪。認罪認罰書是犯罪嫌疑人與公訴機關協商壹致的結果,也是雙方溝通協商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人不能輕易反悔,壹旦反悔就不再享受實體和程序的寬大處理;如果律師不認罪,認罪認罰就失去了意義,法院不會按照認罪認罰來處理,而是按照不認罪來判決。

刑事案件中做無罪辯護有用嗎?

做無罪辯護也是有用的,但是無罪辯護的成功率特別低。無罪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認犯罪行為,他已經承認的就是口供。這樣壹來,自首和認罪都不能成立,認罪態度也不好。根據坦白從寬原則,自首和坦白可以作為法定從輕量刑的理由(可以減輕,但不壹定),而不認罪則意味著這些條件可能喪失,壹旦被判有罪,將被判處盡可能多的刑期。關於無罪辯護需要註意的問題有:

1,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師對整個案件特別熟悉和掌握,熟悉案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熟悉被告無罪的事實和情況。只有在熟悉案情的基礎上,才能結合法理和法律進壹步研究分析案情,決定是否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如果決定為被告人無罪辯護,就要進壹步分析如何為他辯護。熟悉案情要求律師認真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但也強調律師要認真調查收集證據,取得能夠證明被告人無罪的相關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鑒定結論。但律師盡量不要親自調查,最好向法院或檢察院申請調取,有助於降低執業風險。

2.無罪的證據

不認罪並不容易。只有證據充分,才能保證辯護,才能從根本上否定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才能讓辯護律師的無罪意見被法官采納。因此,除了在辯護中明確指出被告人無罪的意見,陳述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外,更重要的是提供充分的無罪證據,並結合相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進行論證和澄清。特別是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出示的證據要被收集的證據有力反駁。

3.做出謹慎的決定

律師在決定為被告辯護時應該特別小心。這樣做的原因是,為被告的清白辯護往往是有風險的。無罪辯護的案件往往比較復雜,事實和證據往往交織在壹起,很難壹目了然。壹般情況下,無罪辯護的成功率極低,需要慎重決定。如果貿然決定為被告的清白辯護,會適得其反。不僅達不到目的,反而會損害被告的合法權益。在大多數無罪辯護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有罪是因為公訴人掌握了充分的證據,這些證據既充分又難以反駁,所以律師不能貿然答應被告人無罪辯護。為了慎重起見,有時候要和其他律師商量;必要時,可以在律師事務所領導下召開集體會議,商定是否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

4.規避風險

註重溝通要求律師在決定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時,要註重與法院、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溝通。因為我們的法律體系不健全,律師的權利沒有得到充分保障。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經常會受到各方面的幹擾,甚至會因為壹些工作缺陷而被有關部門抓到把柄,嚴重的甚至會遭受牢獄之災。因此,律師要註意保護自己,懂得與上述機關溝通,以消除誤解,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進壹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人的行為確實構成嚴重犯罪,但證據不足,此時不宜作無罪辯護,可以考慮“辯訴交易”從輕認罪,這是由我國現實的法律環境決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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