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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認罪認罰的指導意見

認罪認罰講究自願原則,認罪認罰案件需要在證據的基礎上嚴格判斷。如果證據不足,就不可能判他有罪。

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區分案件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根據證據進行判斷。

任何案件都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這是國家刑事訴訟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就連認罪認罰制度也不例外,即案件的事實依據必須確定無誤。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的各個階段。

適用的罪名和可能的處罰沒有限制,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因罪輕、罪重或罪行特殊等原因而被剝奪認罪、自願認罪的機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且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壹)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為值班律師提前了解案件相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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