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種情況是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可能判處的刑罰過大、過重或者過輕,明顯不當。比如,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可能是五年有期徒刑,這顯然是不合適的。
第二起案件,被告人辯護律師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並提出相應理由。在檢察院的認罪認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辯護律師都需要簽署拒絕認罪認罰書。這種情況,實踐中很少回到法庭舞臺,但在特殊情況下,也有可能發生。比如壹個案件,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沒有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書,但在審判階段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書,出現了新的量刑證據,或者被告人在審判階段更換了辯護人,新律師拒絕認可原律師簽署的量刑建議。那麽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或者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並提出相應的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理。
第二百零壹條人民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未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