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中心支公司,負責人李。陸地
原告侯金波,女,1989年5月3日出生,農民。正是被害人沈的妻子。
原告沈澤坤,男,5438年6月+2009年10月9日出生。他就是被害人沈的兒子。
原告沈文,男,出生於10月22日,1966 19,農民。正是被害人沈的父親。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邢玉香,女,10月9日出生,1967 165438,農民。正是被害人沈的母親。
訴訟代理人:徐先偉,河南安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沈,女,出生於1987,農民。正是被害人沈的妻子。
原告沈希敏,女,2009年10月26日出生。正是被害人沈的女兒。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沈東寶,出生於1956年2月27日。正是被害人沈的父親。
原告張湘雲,女,1957年7月2日出生,農民。正是被害人沈的母親。
王長青,訴訟代理人,河南安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任,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因無證駕駛機動車,於2009年9月22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於200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10被逮捕。現羈押在安陽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許,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於200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罪於2009年6月2日被逮捕。2010 5月13被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崔益民,男,8月27日出生,1985,漢族,小學文化。因涉嫌包庇罪於200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6月2日被逮捕。2010 5月13被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董亮,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漢族,肇事車輛所有人。
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任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許、崔益民犯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壹案。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未提起上訴,檢察院未在法定期限內抗訴。上訴抗訴期滿後,案件的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中心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訴訟當事人、聽取其他訴訟當事人的意見,我們決定不開庭審理。審判現在結束了。
原審判決認定,2009年9月3日淩晨3時許,被告人任酒後駕駛載有被告人許、崔益民的川B78859號小轎車行駛至安和公路龍泉鎮李盤柳村附近,與沈駕駛的無牌雅馬哈摩托車相撞,造成摩托車駕駛人沈、乘車人沈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任沒有停車,而是開車來到龍泉西上莊村崔益民家門口。在崔益民的幫助下,任和許更換了肇事車的右前輪胎。後來,在許的指引下,任把車開到了安陽開發區的壹家修理廠。2009年9月4日,許支付了修理費,將車開離修理廠。安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任肇事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沈、沈無責任。2009年9月25日,被告人崔益民到安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投案自首。
另查明,肇事車輛捷達B78859車主為四川省江油市義新鄉方舒村董亮,車輛為非營運車輛。2009年8月10日,以每天150元的價格將該車租給許,租期35天,* * *收取5200余元。董亮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中心支公司為渭川B78859號車購買了機動車強制保險,保險期間從2009年6月165438+10月65438+5月至2009年6月165438+10月4日,投保了65438+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基本險不可免賠額(。
民事賠償方面,被告人許在龍安區人民法院的調解下,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達成調解協議,許賠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萬元。
確認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任、許、崔益民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供述;證人李XX、李XX證實交通事故發生的證言;肇事車主董亮關於租車及租車收費的證言;以及屍檢報告、事故責任認定書、車輛保險單、民事調解書等其他證據在卷內。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1。被告人任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被告人許犯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緩刑二年。3.被告人崔益民犯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4.被告人任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侯金波、沈澤坤、沈、邢玉祥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15057.6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沈、沈希敏、沈東寶、張翔宇損失人民幣116467.6元。五、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在5200元限額內與被告人任承擔同等賠償責任。不及物動詞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賠償金11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100000元的保險責任限額內,與被告人任* * *承擔同等賠償責任。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中心支公司上訴稱,被告人任醉酒無證駕駛,肇事逃逸,在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的賠償範圍內,保險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我們認為,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審理的犯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任,犯幫助毀滅證據罪的被告人許、崔益民壹案,附帶民事部分審理,事實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五十條第壹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1.撤銷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2010)安龍法刑初字第6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四、五、六項判決。即:4。被告人任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侯金波、沈澤坤、沈、邢玉祥各項損失人民幣115057.6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沈、沈希敏、沈東寶、張翔宇損失人民幣116467.6元。五、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在5200元限額內與被告人任承擔同等賠償責任。不及物動詞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賠償金11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100000元的保險責任限額內,與被告人任* * *承擔同等賠償責任。
2.將本案附帶民事部分發回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重審。
這是最終裁決。
總裁判長廖啟智
代理法官郭丕良
代理法官和肖普
2010年7月15日
代理書記馬季
安發網no.3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