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寶雞壹男子因感情和經濟糾紛殺人拋屍,法院如何審判?

寶雞壹男子因感情和經濟糾紛殺人拋屍,法院如何審判?

8月4日,肖某(女)家屬向寶雞市金臺公安分局東風路派出所報案稱,肖某於7月31日晚下班後失去聯系,失蹤多日。接報後,經過認真調查,發現家住金臺區躍進路的郭某(30歲,金臺區人)涉嫌重大犯罪。經過30多個小時的連續奮戰,郭某在現場成功抓獲了大量物證。

1.兩人發生激烈的爭吵:

專案組民警經嫌疑人辨認後,找到了被扔掉的受害人屍體。經查,8月1日淩晨,郭某與被害人肖某(女)因感情、經濟糾紛發生激烈爭吵。在爭執過程中,郭某殺人拋屍。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壹步審理中。根據法律規定,派出所屬於公安機關的機關,主要負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因民事糾紛造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調解;壹般由人民法院調解民事經濟糾紛,也受人民法院委托,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的組織和個人協助調解工作。

2.應當與公安機關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因民事糾紛發生打架鬥毆、損害他人財產等情節輕微的,應當與公安機關進行調解。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處罰,並告知《民事糾紛法》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人民法院對其走監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對於可以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對屬於特別程序、監督監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婚姻關系和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不能調解的民事案件,不予調解案件的性質。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歷、有與當事人有特定的關系,有利於調解。經各方同意,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前款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解。人民法院達成調解協議後,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 上一篇:求詳細介紹煙臺和煙臺大學。
  • 下一篇:如何咨詢律師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