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要求任何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這時候作證的人壹般被稱為證人,他們的證詞就是證言。在實踐中,證人的範圍是有限的,那麽誰可以做證人呢?邊肖整理了相關信息,將立即為您解答這個問題。
壹、誰可以做證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任何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壹)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且這種缺陷或年幼到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程度,要排除證人資格,而是否達到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程度,不能由個人主觀判斷確定,必須由專家鑒定確認。
證人必須有作證能力,對於證人的作證能力應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每個人都有作證能力。如果要否定壹個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對其進行檢查或鑒定。
(二)證人只能是自然人,單位或組織出具的證明材料只能以書證形式出現,不能以證人證言形式出現。
(三)證人證言必須堅持個別化原則,即壹人壹證,座談會形式形成的材料不能作為證人證言。
(4)證人的身份是由其對案件的感知客觀上與案件的問題形成對應的證據關系而決定的,因此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辦案人員隨意指定或更換。
證人必須親自陳述或親自書寫證言,除制作筆錄的辦案人員外,壹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這種不可替代性也決定了證人證言的優先性,即證人身份在訴訟中形成後,將不能在訴訟中擔任偵查人員、檢察官、法官、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5)證人是指當事人以外的人知道案情並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所以說“知道案情的人都是證人”是錯誤的。
(六)證人,是指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辦案人員的請求,對訴訟中的某些法律行為進行見證的人。
例如,調查、搜查、扣押物證和書面證據的法律程序的合法性的證人不是證人,因為這些證明行為不是針對案件事實的。
民事訴訟法第72條
凡是知道案情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二,證人應該如何作證
(1)關於權利,證人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用本民族語言和書面語言作證。如果證人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他有權要求法庭為他提供翻譯。
2.有權要求閱讀、查詢、補充和更正自己的證言筆錄。
3.有權獲得經濟補償或報酬。
4、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5、享有特殊情況下的拒絕作證權,又稱拒絕作證權或特權作證權,即當證人有義務出庭作證時,法律賦予部分證人因特殊情況而被法律免除作證義務的特殊權利。
(2)證人的義務:
1,通知要求的出庭義務。
2.如實作證和回答問題的義務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證人必須如實提供證言,二是不得隱瞞事實。
3.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在刑事案件中,除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證人是最常見的。證人也有要求,證人作證也有要求。關於“誰可以做證人”這個問題,邊肖已經向大家介紹過了。更多相關知識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