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告方上訴原告需要請律師嗎?
1、被告方上訴原告不壹定需要請律師,對於不請律師的情形,可以由以下的公民、單位或者是組織等來進行辯護: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2、若是委托了律師等為代理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二、如果請律師,怎麽確定律師費?
可以結合以下規定確定律師費: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必要時可以實行聽證。 政府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業的長遠發展,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潤與法定稅金確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是處理民事方面的壹些訴訟活動,完全是可以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來收取訴訟費用,還有就是請律師的情況之下也是需要支付律師費用的,但是並不是說所有案件當中都必須要請律師,主要是根據當事人自己的選擇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