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身份證買車,差點“攤上事”。
幫助親戚朋友無可厚非,但妳更應該註意幫助別人,否則很可能連累自己。這不是真的。近日,壹位市民將身份證借給朋友買摩托車,差點“攤上事”。
市民張明(化名)將自己的身份證借給外地戶口的親戚李德(化名)買車,方便落戶,但沒想到的是,最近差點“攤上事”。
五壹期間,李德駕駛摩托車回老家蘇州過年,途中與壹輛電動車相撞,致使電動車車主王力(化名)受傷。王麗住院花了三萬多。
傷者王麗認為,李德是應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駕駛人,張明作為車輛登記所有人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故要求張明賠錢。
張明認為,雖然車登記在自己名下,但交通事故與自己無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壹開始李德不願意承認車是用我的身份證登記的。後來在我們雙方的協商和親屬的和解下,他才願意承認都是至親,但為此事很不開心。”張明說。
淮北市相山區法院附近壹家律師事務所的孟春江律師表示,如果李德對車輛所有權的說法與張明的說法壹致,且傷者王力對這壹說法沒有異議,那麽張明不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對車輛沒有實際控制、經營和受益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李德和張明的說法前後矛盾,不承認車輛的實際所有權,那麽就無法查明車輛的實際所有權。如果李德在這次事故中壹直在喝酒,那麽張明也要承擔壹定的責任。
孟律師介紹,在司法實踐中,名義所有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取決於能否查明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壹般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第壹,如果登記車主和實際車主同時參加訴訟,並且承認車輛的實際所有權。由於登記車主沒有出資購買和使用車輛,不是車輛的“運營支配權”和“運營收益”的實際所有人,且登記車主能夠證明自己在將身份證借給他人買車的過程中沒有過錯,原告對借用身份證買車沒有異議,因此登記車主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實際所有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如果實際所有人不承認車輛的實際所有權,拒絕出庭訴訟,事故發生後逃逸,登記所有人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車輛的實際所有人,那麽就無法查明車輛的實際所有權。因為車輛登記具有物權公示的功能,對於善意第三人來說,登記的所有人就是車輛的所有人。登記所有人被認定為車輛實際所有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壹般機動車所有人沒有過錯,壹般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車輛駕駛人是無證駕駛或者酒後駕駛的,車輛登記所有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律師還提醒,公民身份具有排他性,出借身份證明需謹慎,否則出借不當會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淮北新聞網)